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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电信业经过十年的改革,已形成了多家竞争的格局。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关键的元素之一——电信“资费”,却仍是一个各方关注的话题。电信资费实质上就是电信服务的商品价格,电信资费与一般有形商品价格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因为电信服务这种商品是无形的、非实体的,没有作为有形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体承担者,所以才取“资费”这个名称。根据《电信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应该说这三种资费体系体现了国家的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  相似文献   

2.
电信服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电信资费又是热点中的热点。在关于电信服务的各种诉求、意见、批评和建议中,资费问题在近年来一直高居首位。全国“两会”和上海“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提案和建议,大体上折射了公众对电信资费改革的急切愿望。我们应当从关注民生、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研究落实这些提案和建议。并以此为切人口,推进电信资费的系统改革。  相似文献   

3.
《邮电经济》2007,(1):7-7
电信资费一直是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在今年全国和上海“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对电信服务的提案和发言中,资费问题占了很大比重,特别是对电信资费套餐、月租费、漫游费和移动双向收费等意见比较集中。[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OD)名为“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的改革”的报告,电信普遍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而且服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换言之,电信普遍服务就是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承担得起的电信服务。从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上看,一般就电信普遍服务设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包括确定电信普遍服务种类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由所有的运营商或主导运营商来共同承担,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电信法律同时做出了例外性规定选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的标准和方式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和费用征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的责任规定、信息提供、会计分类等。目前,中国许多农村仍未通电话,电话渗透率还很低,电信普遍服务的任务依旧沉重,而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最大的绊脚石。  相似文献   

5.
一、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原则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这是电信行业走向市场的必然要求。过去十几年中,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的通信水平,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通信“瓶颈”问题,我国电信资费实行的是促进电信行业发展,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资费政策,成本只是定价的一个因素。通过十几年大发展,电信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增长点。随着电信行业政企分离,电信业务经营者真正走向市场,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已势在必行。 这里所说的成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产经营成本。《价…  相似文献   

6.
电信企业的国际竞争是电信企业综合实力与国外电信企业的较量,是以更有吸引力的技术、服务和资费提供电信服务的现实和潜在能力的较量。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客户和扩展企业生存空间是竞争的重要任务,最终以市场占有份额来衡量和检验。竞争要靠服务质量取胜,仅有通信能力和经营手段,没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占领了市场还会丢掉,我国过去常讲:“物美价廉”、“财源茂盛”,这是兴旺发达的象征,在今天的竞争中仍然有用。  相似文献   

7.
何霞 《当代通信》2006,13(1):62-63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已经颁布了5周年,酝酿已久的电信资费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以后电信资费将由政府定价走向在政府“上限标准”下的企业自主定价。众所周知,在2005年12月15日,“电信资费”又入选信产部电信研究院主办的“2005中国通信业十大关键词”,显然,全新的资费时代已经到来。借此机会,我们回顾2005年的电信资费改革及资费竞争,分析“上限管制”、“3G时代资费”、“资费套餐”等热点。探讨中国移动公司的资费压力和中国联通公司的资费策略,展望我国电信资费改革的未来等。希望给关注电信资费的业内人士提供一个交流和探讨的平台。[编按]  相似文献   

8.
关于电信资费调整与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电信资费调整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八十年代以前,差不多世界各国的电信市场都保持它的“自然垄断性”,在电信垄断经营时期,政府对电信资费实行严格的管制。这一时期电信资费的制定与调整,一般采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由运营商申报、政府审批的方式。在资费水平及资费结构的确定上,一般采用公正报酬率的控制办法,使企业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赢利水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同时在资费结构上,允许企业实行内部的交叉补贴,从大多数用户的基本电信业务的需求出发,考虑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确定不同业务或同…  相似文献   

9.
最近几年,我国的电信业一直保持着高速持续增长,但 随着业务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信资费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自1999年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次电信资费调整和改革,基本上解决了电信资费“国际补国内、长途补市话、城市补农村”的结构性矛盾,为我国电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电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做好相应的准备。 电信资费三次重要调整的情况 (一)1999年3月1日,信息产业部进行了电信资费调整,大幅度下调了因特网、出租电路、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初装费和入网费…  相似文献   

10.
电信普遍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启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实现电信的普遍服务,逐步消除电信发展的地区和城乡不平衡性,向大多数公民提供基本的电信服务,是当前各国政府制订电信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虽然我国已形成了“5 1”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但是,许多电信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目标锁定在高端用户和利润较高的城市市场,对欠发达的西部和农村地区市场鲜有问津,造成了多数电信企业并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只有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承担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电信建设的市场不公平性。而电信普遍服务作为电信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产物,根据公平和效率的市场竞争原则,应该由所有电信企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和承受能力来共同承担。于是,通过国内与国外间电信普遍服务的比较,及时建立科学、公平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1.
电信资费怎么管理,怎么改革?我提这样几点看法:(1)电信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诚信服务,让用户放心消费。(2)借鉴其他行业的资费管理经验,如公交资费管理推行“一卡通”,操作方便,效率很高,邮政资费设计也一直沿用到现在,都可以借鉴。  相似文献   

12.
从争议多年的“月租费”到央视关于“手机乱扣费”的曝光,再到“天价微博”,电信资费争议一直是运营商面对的主要投诉纠纷。面对这些纠纷人们不禁要问:电信资费运行机制能保障消费者公平消费吗?在电信服务协议中,运营商最主要的权利义务是收取通信费及提供通信服务,消费者最主要的权利义务是享受通信服务及支付通信费用。因此,通信费是通信服务协议中双方关注的焦点。通信资费的定价是否公平合理,计费是否精确是消费者所关心的。  相似文献   

13.
蒋震 《当代通信》2005,(17):38-39
随着新型电信产业链的日趋成熟,立足于服务提供商的电信器材企业必将面对更为广阔的电信服务市场空间。同时,电信作为高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也将为整个产业链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本文分析揭示企业价值链的业务运作与管理对电信器材企业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4.
电信资费是电信产品(即电信业务)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电信服务的价格。各项电信资费不仅应包括电信企业为社会服务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还应包括电信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合理地制定电信资费标准是保证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搞好电信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促进电信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中国电信业》2001,(1):14-15
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决定对我国现行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此次资费调整是建国以来我国电信资费进行的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一次,几乎涉及所有的电信业务。调整范围包括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等九项内容。调整后的国际电话、国内长  相似文献   

16.
《邮电经济》2007,(1):20-21
(一)两会期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在今年3川6日向社会公布了电信资费改革意见。《意见》中提出,要求降低电信资费标准。取消手机漫游费,取消各种套餐,取消月租费,实行单向收费。两家协会认为,手机漫游成本“几乎为零”,收取漫游费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套餐品种花样繁多。计算复杂,资费构成和使用条件模糊;月租费和双向收费是“牺牲消费者利益来谋取移动通信行业超额利润”,因此都应尽快取消。  相似文献   

17.
《邮电经济》2007,(1):24-25
综合媒体报导: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今年第一季度用户电信服务投诉情况简报显示,从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政府网站、部长信箱等渠道共受理关于电信服务的申诉6439人次,用户申诉率为6.8(人次/百万),较上季度的6.9略有下降。其中收费和资费方面的申诉占44.4%,尽管较上季度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仍高居各项投诉之首,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收费欺诈、业务推广不明码标价以及个别地区电信企业系统改造所引起的计费系统故障。  相似文献   

18.
“2004年,电信服务申诉共计41211件,较上年增长54.32%,居20大类服务申诉的首位。电信服务申诉中55.28%是针对移动通信服务的。申诉的主要问题包括:电信运营商单方面规定移动电话预存话费限期使用,到期冻结话费余额,用户终止服务不退还话费;移动电话资费不透明,退订短信难;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为消费者订制手机收费短信,收取高额信息费;固定电话资费误差多,话费明细账单无法查询等。”这是今年“3·15”期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2004年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中关于电信服务的一段描述。 也许对于这个结果,电信企业的管理者们会觉得很困惑。是呀,…  相似文献   

19.
电信业是典型的服务业,电信服务即电信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电信服务有着更宽泛的“服务”含义。一般来说,电信服务范围覆盖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全过程,其中每一个阶段都涉及诸多客户感知的质量诉求。  相似文献   

20.
客户投诉心理分析与沟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信客户投诉是指电信客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由于电信服务产品因素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或者在电信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电信运营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当这些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就会采取行动。投诉是消费者在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首先救济手段。电信用户的投诉主要有四大类,即:电信服务、网络质量、电信资费、业务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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