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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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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1998年正式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ECT)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专门致力于推动和保护能源贸易、能源有效利用、能源投资和运输向高度自由化发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该条约拥有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拟对ECT的争端解决机制及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总体介绍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2.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发展对国际投资条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增加环境劳工条款、重新界定公平公正待遇与间接征收条款的范围、限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以及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内和/或国际层面进行了实践,一方面是由于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形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投资基本理念的变化。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投资条款的内容,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甚至争议激烈,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依然主导国际投资发展。中国作为由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转变的大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国,需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中国的利益提出具体的要求,支持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基本理念,并持续关注国际投资条约具体条款的可持续发展转变。  相似文献   

3.
公平公正待遇与征收补偿规定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基本条款,也是涉及文化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争议焦点。前者广泛存在于媒体领域等带有文化因素的国际投资案例,后者目前主要出现在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投资争端中。公平公正待遇并不限制东道国基于文化产业特性采取特殊规制的权利,但要求通过透明及可预期的国内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文化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国内措施在实施层面应保证具体程序的非歧视与不武断。大多数投资协定都对征收行为设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合法条件,以UNESCO相关公约所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义务正日益成为东道国将保护文化作为公共利益选择的国际法依据。一方面,对文化遗产间接征收的认定上,纯粹效果标准占据了主流;另一方面在补偿义务及标准的确定上,并不能因保护文化遗产而豁免于补偿义务,但可以考虑因此而削减补偿数额。  相似文献   

4.
李尊然 《中国物价》2014,(11):30-32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针对征收的公平市价补偿标准近年来逐渐扩张适用于非征收案件。根据国际法,投资条约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非征收案件,应适用习惯国际法上的完全补偿标准。因此,在非征收案件中是否适用公平市价标准,应视个案情况而定。在企业持续盈利、损失无法评估或非征收行为产生与征收相似后果等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该标准;而在非征收行为日之后投资价值增加、非征收行为发生时资产已贬值等情况下,则不应当适用该标准。总之,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和在投资协定谈判中,应谨慎对待这种扩张适用。  相似文献   

5.
《能源宪章条约》(ECT)是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定,在推动能源领域多边合作的进程中作用显著。相较于国际投资的其他标准,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修订迟滞,不符合实践需求。该条款业已成为能源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但仲裁庭却面临解释和适用上的双重困境。作为ECT的倡导者,欧盟率先制定了ECT现代化建议文本,通过列举式立法方式重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以五大构成要素界定公平公正待遇内容,能较好地应对现实困境,并为中国经贸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提供借鉴。在现代化背景下,结合ECT仲裁案例,解读欧盟关于EC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现代化方案,能为中国强化能源领域的投资保护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6.
衣淑玲 《江苏商论》2010,(4):107-109
目前,双边投资条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有利工具。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非常必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双边投资条约的知识产权条款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2015年常设仲裁院对"菲莫案"的裁决再次引发人们对"条约选购"问题的关注。为了追求投资保护的最大化,投资者可通过重组来"选购"对其有利的投资条约。这种做法在国际投资领域越来越普遍,然而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并未禁止"条约选购"行为,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也未对该问题形成统一做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其对该问题的处理往往依个案而定。因此,为了限制"条约选购"行为,需要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最常见的方法是纳入"利益否决条款",但是实践中利益否决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缔约国在缔约时将相关概念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就我国而言,我国应审慎应对"条约选购"行为,在未来的投资条约谈判中纳入"利益否决条款",努力将"条约选购"行为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  相似文献   

8.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内容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主要体现在有关投资定义、待遇、征收补偿、转移、业绩要求和不符措施等条款上,这些规定体现了高水平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对中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谈判乃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大规模流行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健康,也影响了国际投资的发展。东道国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因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被诉至国际投资仲裁庭。国际投资协定中起初鲜有公共卫生例外条款,而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序言及正文中开始包含一种或几种公共卫生例外以尊重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依据老旧国际投资协定而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公共卫生问题时,东道国不得不通过援引国家警察权力、紧急状态等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征收补偿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主张进行抗辩。虽然东道国的这些抗辩得到了部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支持,但其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明确的公共卫生例外条款对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张悦 《国际贸易》2023,(9):87-96
当前单边制裁在国际投资领域被越来越频繁使用,其合法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国际投资协定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的范围有限,难以对东道国实施的正式制裁进行有效规制。对外国投资活动和投资存在采取单边制裁可能违反国际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禁止征收、资金自由转移等投资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从资本输入国角度而言,投资审查机制可能被用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变相”单边制裁的工具,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也可能为排除单边制裁的不法性提供抗辩依据。因此,由于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判例的相对缺乏,对国际投资领域单边制裁合法性的认定需结合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应加快构建和完善国际投资领域的安全审查和反制裁立法,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11.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作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囿于该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仲裁庭往往对其作出扩大解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几乎到了无案不涉的程度,这严重损害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鉴于此,欧盟在其最近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出了一些澄清和革新,以求平衡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利益。  相似文献   

14.
根据《华盛顿公约》与具体的投资协定,碳排放权可被视为投资。因此,碳排放权在遭受征收或歧视时可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并可得到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保障。由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应诉成本很高,一些国家可能会减缓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考虑到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排放交易机制的重要性,不应给予碳排放权过高的投资保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例外条款可以在环境保护与投资保护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5.
晚近以来,随着东道国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措施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大量增加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漠视公共利益现象的频发,凸显了现行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对公共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在其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年来不断警示各国重视BIT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其最新的BIT范本中也开始规定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中国作为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的BIT签订国,在今后的中外BIT中应重视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规定适当、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  相似文献   

16.
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投资条款与以例外形式出现的环境条款为渐进关系,自由贸易协定(FTA)投资章中投资条款与环境章中环境条款可能存在冲突。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有:其一,投资者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拒不适用对投资者苛以义务的环境条款;其二,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投资条约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环境子项,如何为投资仲裁庭考量。鉴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形式的环境条款系适用范围互补的渐进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环境条款特别法的地位,投资仲裁庭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不予适用环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互为渐进,前者"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后者环境子项应得到先后、双重考量。  相似文献   

17.
何莲莲 《中国电子商务》2013,(17):156-156,158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BIT)是两国之间订立的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本文聚焦中美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分析投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和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非排除措施”条款(Non—precludedMeasures,NPM),在国际政治的视野下,探究中国海外投资者屡次受阻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为了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激励措施以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但是,随着政策的变化,相关的法律争端也随之产生。除了国际贸易争端以外,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投资争端也大量出现,其中以西班牙最为典型,所涉投资案件也最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投资者在海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会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我国能源领域对外开放的幅度正在加大,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外资也会越来越多,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足以规范可再生能源的未来发展。本文分析西班牙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及仲裁庭的裁决,以期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者保护提供启示,也为我国分析评估是否加入《能源宪章条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我国房屋征收制度在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适用范围上,未彻底将商业拆迁排除在外,导致房屋征收范围过大;在征收程序上,房屋征收的认定审批机制不够完善,应建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房屋征收进行审批,此外,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的监督机制缺失,建议赋予被征收人收回权,以遏制房屋征收部门滥用征收权;在征收补偿方面,征收补偿范围较窄,建议增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和残余地征收补偿。  相似文献   

20.
分析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公平原则的理论内涵,对实质公平原则适用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依据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实质公平原则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适用的整体设想和具体建议。中国应以"实质公平"为宗旨和根本原则,对固有的"公平公正待遇"进行完善;以实质公平原则为宗旨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进行修正;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规定;强调对国有企业中涉及国计民生的经济实体和产业区划,要进行纵横交错拉网式的负面清单的条约保留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侧重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整体产业之核心利益的坚决维护;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项下适时植入"同等技术的产品质量条款"和"相同标准的售后服务条款";例外规定中突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环境保护条款和劳工保护条款的细化;负面清单的列举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民族利益,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国民的根本人权;其他未尽事项,适用兜底性条款,并以明显违背实质公平原则为标准或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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