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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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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税官信箱     
当月销售不动产后,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Q钟税官: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1月销售额为163万元,其中销售不动产收入15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张A小张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2.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粮食业务,收购粮食后对外销售。听说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可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时,被告知我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请问我公司销售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3.
杨媛 《金融博览》2013,(6):69-71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17%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了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第一批纳税人。这些政策为业界千呼万唤多年的熊猫金币的回购之路扫清了税收障碍,  相似文献   

4.
自2001年5月1日起,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2009年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以废钢铁行业为重点对新政策实行前的回收、使用过程税收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剖析国家新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2,(11):9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  相似文献   

6.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7.
一、案例资料某公司是一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8日,该公司销售一批粮食,价款113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公司的办税人员李先生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困惑,问:“我公司是一家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在粮食经营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免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当地的税务部门要求将免税的销项税额计入政府补助核算,是否正确?”实务中,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8.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9.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增值税;本文中的"固定资产",则专指销售时按规定应缴纳或免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销售时应计征营业税的固定资产。  相似文献   

10.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政策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级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2,(11):F0003-F0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  相似文献   

1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1]13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免征增值税。这是在我国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快速攀升、经济增长放缓的宏观经济背景下的结构性减税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07,(2):I0010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4.
《税收征纳》2007,(6):I0011-I0012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2,(21):81
<正>财税[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6.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此项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少数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扰乱经济和税收秩序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2012,(19):81
<正>财税[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相似文献   

19.
刘晓伟 《税收征纳》2007,(12):14-15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20.
王琳 《涉外税务》1999,(8):53-55
近来,商界企业家和投资者一直在关注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目前倾向性的做法是:将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贸易出口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即进口料件保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免税不退税,改为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免征加工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并对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给予退税.也就是由不征不退改为先征后退.有人认为以此来调整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变动很大,应慎重权衡决策.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性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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