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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和公布年度业绩存在间隔,因此在取得投资的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往往无法同时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度损益数据,也就无法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这正是实际运用该公式的困难所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据此可以归纳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要点: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作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②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收取的股利金额作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③获得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时,按照《指南》中计算“被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计算判断...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一、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有待改进《制度》规定,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计算时又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进行处理:投资当年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215;(当年投资持有月份&;#247;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以后年度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  相似文献   

3.
梁建强 《新智慧》2007,(5):57-58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教材”)中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收回利润或现金股利在投资后期间进行处理时,采用下面的公式来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荣树新  胡永红 《新智慧》2008,(10):20-21
(一)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总体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5.
淡志强 《新智慧》2007,(5):59-5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相似文献   

6.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何时采用成本法、何时采用权益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也以举例的方式对投资收益的计量、确认做了详细解释,并给出了不同情况下投资收益及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办法,但仍然不够清晰,在实务中难以操作。笔者将《制度》与《讲解》结合起来,对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计量标准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等诸多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涉及的几个关键点1.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简称“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由此可见,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利的时间,而不是会计期末。这也是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区别之一。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计量标准。《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收...  相似文献   

7.
赵殉 《新智慧》2007,(10):30-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中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通常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在投资年度及投资以后年度,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过程比较复杂。下面笔者采用一种相对简单的方法即“账面余额检验法”对其进行核算,将此方法和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并将两种方法相互渗透,以便于理解。  相似文献   

8.
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于2001年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台湾的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6月对《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公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笔者在此就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投资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能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l、成本法 大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而台湾的《第5号准则公告》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大陆对被投资单位宜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对企业投资的当年,如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没有超过在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9.
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对投资计价及损益的确认进行了规定 ,规范了上市公司有关投资方面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有一点疑问 ,现提出来以供探讨。一、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及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问题1、投资准则中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采用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时 ,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 ,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准则指南关于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及应冲减投资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215;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按照上述处理方法 ,看以下两个例子 :例1:A企业1999年7月1日以300万元购入B公司的股票(不包含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10%。到1999年底 ,B公司全年共实现净利...  相似文献   

10.
一、投资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计算公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股利”)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①来自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派,不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全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下简称“第一种情况”)。②若有部分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派,且能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投资前的净利润按应享有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投资后的净利润按应享有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以下简称“第二种情况”)。③若有部分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派,但不能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公式A: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215;[当年投资持有月份&;#247;全年月份(12)];公式B: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利&;#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方法存在以下不足:1.在第二种情况下,应当明确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依据与计算顺序。第二种情况表明...  相似文献   

11.
赵惠芳 《新智慧》2005,(3):29-30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后计人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投资准则》第20条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这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却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单位对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作为清算股利还是投资收益,需按准则所给出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确认。本文就利用公式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14.
王乐锦 《新智慧》2005,(9):27-28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何时采用成本法、何时采用权益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也以举例的方式对投资收益的计量、确认做了详细解释,并给出了不同情况下投资收益及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办法,但仍然不够清晰,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15.
陈煦江  任付民 《新智慧》2005,(12):26-27
一、投资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计算公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股利”)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16.
蒋枫  徐刚  杨兴龙 《新智慧》2008,(1):33-34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很显然,会计准则没有对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7.
蒋季奎 《新智慧》2006,(11):19-2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以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在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应考虑是否要冲减投资成本,或是否要恢复以前被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需要,其金额应该是多少。目前,我国会计教材中对此论述似乎还不够清楚,笔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为了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 ,规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在实际收到时 ,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笔者认为 ,这种处理方法存在明显问题。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据此 ,企业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是已经实现了的收益 ,该项收益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而不应冲减短期投资原始成本。并且 ,投资成本与持有期间的收益由于性质上的不同 ,也应分别处理。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实际支出 ,表现为企业一定的现金流出 ,而企业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是企业一定期间内因投资而带来的收益 ,表现为一定的现金流入。二是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利息、现金股利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是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因此它应确认为该期间的投资收益 ,而不应冲减投资成本。况且...  相似文献   

19.
长期股权投资及控股合并有关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莉萍 《新智慧》2007,(2):16-17
一、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已确认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投资资产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并会导致提前分配。另外,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收回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相似文献   

2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既定公式,在具体运用公式时还应注意相关问题。但对投资企业来说,往往在会计期内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很少在年末,这样该数据难以确定,即使可以确定.也不能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该公式让人费解。与此同时,公式没有明确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界限,即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得超过每次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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