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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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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慧  唐利华 《会计师》2011,(6):34-35
<正>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2.
程辉 《税收征纳》2013,(7):38-39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  相似文献   

3.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4,(12):32-3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对委托方将收回的已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作了严格的界定,  相似文献   

4.
委托加工应税业务在实务中非常的常见,同时也是财务人员学习和理解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内涵的界定、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几个方面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账务处理以及核算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消费税征收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混合税率三种不同的方式,笔者现仅对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选择进行讨论。对于企业自行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就其实际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具有不同的税务规定。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6.
一、消费税有关“抵扣”规定的修改消费税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购进或收回已负担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可以抵扣当期消费税的应交税额:(l)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属、税法列举8种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的品种范围;(2)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实际用于连续生产税法列举8种相应的应税消费品。这就是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的“抵扣”。有关消费税的抵扣操作及相关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if30…  相似文献   

7.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  相似文献   

8.
《草原税务》1994,(1):43-4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倒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9.
熊英 《税收征纳》2005,(2):32-33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金银首饰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纳税)但是,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消费税暂行爷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10.
秦峰 《财会学习》2018,(8):10-1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目前已报道的文献,观点不一,不适应实务操作.应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将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抵扣、如何明细准确核算予以明确,以期帮助会计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1.
万新焕 《税收征纳》2013,(11):32-34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6,(22)
本文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涉税会计处理为主题展开论述。首先对本文的背景以及自产自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简要介绍和概述,然后通过案例,重点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机构、部门或者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提供劳务,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或赞助,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等五种情形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6,(2)
本文首先介绍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然后根据受托方该业务的流程,详细分析了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原材料、受托方加工过程、委托方提货双方结清款项的账务处理,其中涉及备查账簿登记。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2,(14):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  相似文献   

15.
随着外贸出口形势的逐渐好转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政策的实施 ,出口企业不断增多 ,许多企业咨询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就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 :1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金 ,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 ,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相洁 《财会学习》2009,(12):55-57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  相似文献   

17.
企业的货物比如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分为自用和它用两种形式。自用就是用于生产或销售应税产品;它用就是没有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是用于其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18.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2,(11):43-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012年7月13日财法[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2,(16):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消费税制改革与立法一体化工作的关键问题在于应税消费品的法治选择,该过程表现为立法框定、技术识别与政治调整的互动逻辑。在立法层面,针对现有应税消费品概念的语义抽象性,有必要在分析选择课税理论、梳理历史变迁的基础上,完成应税消费品概念的法律化和内涵化;在技术层面,基于典型税案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应从形式和实质维度强化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的衔接;在政治层面,应从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的协调性、功能明晰与税目重构的关联性、选择课税与政治决策的程序化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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