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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10)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据悉,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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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开始施行。这是国资委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央企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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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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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5,(4):14-15
国资委书记李毅中日前强调,中央企业要深化效能监察工作,抓住生产经营的重点环节,抓住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防止效益损失和资产流失,提升企业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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