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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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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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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相似文献   

3.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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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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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数据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基本框架。但现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表现在立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与区域协定不够兼容等方面,难以满足跨境流动的现实需要。域外,欧美等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的方式争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导权。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高立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实现对接国际规则、提高国际话语权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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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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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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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球50个代表性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结果表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RTAs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越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显著;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细分为数据流动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则后发现,数据本地化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其他部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金融服务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强;缔约国整体的经济自由度水平越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越小;缔约国之间的数据监管环境差距越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越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和扩大出口国的双向FDI规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研究结论证实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我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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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代表中方向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这表示中国将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DEPA。数字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同时也在不断创新,并且正被广泛地运用到其他领域中。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大数据正在用智慧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新领域。文章通过分析什么是数字经济和DEAP的内涵,探究我国为何积极加入DEAP,以及我国加入DEAP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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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2,38(1):99-112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承载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资源独立、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字经济等价值。美国、欧盟、中国分别基于商业利益导向、个人数据权保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根据本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国家采纳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源于数字安全技术及数字贸易利益全球分布的不均匀、国际法对网络和数据霸权主义规制的不足以及国家在多元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国家应在兼容并蓄、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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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旨在平衡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价值需求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规则差异,关系着一国数据安全和国家利益。近期,中国在对外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开始关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但在监管协调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中国的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规则存在着适配性障碍,参与监管协调的方式单一,并且监管协调实践中的话语权较弱。现有的国际监管协调实践中,美国通过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向贸易伙伴输出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以获取在监管协调中的主导地位;欧盟依赖充分性保护认定协议达成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标准,以掌握监管协调的主动权。以美欧为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方式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作为数字经济强国和数据跨境流动大国,中国应当根植多边主义理念,以尊重各国数据主权、鼓励正当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倡导互惠共赢为基本立场,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跨境数据安全监管机制,丰富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监管协调的方式,提升参与的灵活度,构建相互认可和行业内互认的监管协调机制,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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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娟 《现代商业》2024,(2):36-39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反映了在当下数字经济时代不同国家对于实现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发展数字经济的诉求。RCEP对于数据的规制较于欧盟和美国两种方式来说都较为不同,显示出自由、尊重、互惠、共享的数据治理理念。就我国企业而言,如何抓住千载难逢的机遇,直面新环境下的挑战,做好数据跨境合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RCEP对数据规制特点,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给出企业数据合规建议,以促进我国能够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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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4—2020年68个主要经济体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和制度质量对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结果发现,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制度质量分别对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具有显著的负向、正向影响;二者相互作用对提升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有着积极作用。进一步进行异质性分析,区分经济体类型可知,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影响更大;区分服务行业显示,对金融、知识产权、信息通讯和研发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效应更为显著;区分制度质量表明,政治、金融、经济制度质量的调节效应依次增强。研究结论为中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政策进而实现出口升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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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琦玮 《对外经贸》2022,(10):29-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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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瑶 《中国商论》2024,(4):125-128
中国申请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主张对数据本地化进行限制以保证跨境数据的自由流通,而中国目前施行数据本地化政策以保护数据安全,这意味着中国加入CPTPP面临着一系列挑战。CPTPP安全例外条款能够为网络安全措施提供依据,但缔约国对“基本安全利益”的高度自裁权也使得条款的援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此,中国应审慎适用安全例外条款,不断推动国内法与CPTPP对接,以协调好数字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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