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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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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和《海商法》第253条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规定的相对较为原则、笼统。  相似文献   

2.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法律理论的"代位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且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由于<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十分抽象,使得实务操作中对第三者及其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往往需要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本文对第三者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财产保险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其起源自赔偿合同原则,即受赔偿人通过赔偿合同使其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那么,受赔偿人基于此项损失而能在法律上获得的救济权利和相关利益便转移给赔偿人,以此规避被保险人获得多次重复补偿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我国法律在借鉴英国该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定债权转让定性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通过司法解释结合我国社会特点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进一步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未做明确规定。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有些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会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转移的债权,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渐接受并重视保险理论和实务,这就给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需要,各国正抓紧对保险代位赔偿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在当今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法》中,对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和笼统,在某些方面反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起了阻碍作用。文章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概述,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论述了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6.
法定的债权移转导致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面临着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即在本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关系为主线而展开的代位求偿的进程中却混入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而发生纠结,并给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构成巨大障碍。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其背离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着重于分配补偿结果而非请求权的主旨。为此,有必要从英美法系权利法定代位的安排中寻求制度借鉴,消解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  相似文献   

7.
根据代住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均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大多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身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我国保险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对于法律条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该怎样理解,我国《保险法》未能更进一步做出交代,也无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加以明确,故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争议与不便。笔者就《保险法》第62条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经济师》2019,(7)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9.
钟红 《经济论坛》2007,(6):127-128
保险属于社会的保障系统,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绩斐然。随着保险业业务开发程度的逐步扩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与之相适应的追偿案件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所存在的问题应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0.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中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险无适用之实益,指保险利益关于防止赌博之发生、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险发生之功能并无适用之余地。保险利益的概念使用于人身保险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则更适合人身保险,用同意原则代替它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白阔 《时代经贸》2017,(24):57-59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这一产业便应运而生。而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国立法所肯定。但其应用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发生冲突。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并充分发挥各方应有作用,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拉动保险利润的增长,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袁伟 《经济师》2008,(1):85-86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尽快完善立法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是文章论述的目的所在。首先立法应当明确谁作为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次,主张权利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以及应当在什么时间点来主张其权利。  相似文献   

14.
彭介寿 《经济师》2003,(6):63-63,65
文章论述了合同法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 ,并就债权人代位权利行使的效力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5.
黄子洋 《时代经贸》2013,(4):153-153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立足点之一。它主要指一种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关系。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这种对于投保人资格的限制,也降低了《保险法》所本身固有的投机性。本文将缕析保险利益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适用的不同。  相似文献   

16.
任跃斌 《经济师》2007,(11):87-88
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确认了代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使其在功能和价值取向上明显有悖"入库规则",但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改革并不十分成功,存在着难以融入民法体系等问题,建议以完善的代位执行制度取代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古罗马后期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的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最早表述。我国近代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过规定。但完整的制度化的立法却到20世纪末才出现。  相似文献   

18.
肖辉 《经济论坛》2004,(23):115-116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19.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综合考虑保险基本原则、承保范围、承保主体、责任免除等各种要素,其中损失补偿原则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郝丽 《经济论坛》2005,(10):106-108
诚实信用原则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个重要形式,自然也受该原则的指引和约束,并且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它同时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避免和减轻损害的义务等。其中,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最典型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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