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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王先生向嵊州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购“祥源花园”一层某个商铺。该商铺面积55.98平方米,单价9000元/㎡。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1年10月31日前向王先生交付房产,但事实上,直到2002年9月16日,开发公司才正式向业主交付房产,延期几近一年。更出乎意料的是,开发商交付的商铺,原来的规划竟然是厕所、垃圾站,属于公用设施。王先生所购商铺无法办出三证,并且因为原本就设计为垃圾站和厕所,附近的居民都把垃圾往商铺门口放,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因与开发商数次交涉无果,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楼市律师点评本案中开发商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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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商品房定制模式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会遇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限制,又会面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风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能否提供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通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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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近日郴州市房产局出台文件要求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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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04年10月,王先生等16位购房者通过杭州某家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在这家中介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江苏某市开发的一个大市场里购买了18套商住房。在当时签约购买这批现房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明文约定这18套房屋由他们开发商包租四年,每年回报率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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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萍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2-12
物价部门向消费者提醒,一些房产开发商售楼时采取隐蔽手段,在公开售价之外,收取“五大黑钱”;——销售面积搞“猫腻”一些开发商通过在商品房及附房面积上做手脚,特别是附房如阁楼、车库等,消费者一开始往往没注意,不法开发商便利用这可乘之机,通过变相提高商品房面积和销售价格,谋取不义之财。——多收代收代缴费代收代缴费是开发商上缴政府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销售商品房时,就等额向购房者收取。而有的开发商通过各种理由,多收部分费用,让消费者吃亏。——改变小区规划开发商为降低开发成本,私自改变小区规划,减少绿化面积和配套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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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目前,消费者买房往往都会和开发商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人先付订金,而一旦事后消费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开发商有违约、隐瞒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发生,就这笔订金退与不退,往往会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失,消费者应该清楚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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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您一定要瞧仔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了,因为从7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重新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据记者了解,这是由于按照市建委的有关规定,7月1日后,市建委房管部门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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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燕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8)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为避免购房陷阱,有关专家总结出了对付购房陷阱的六大“绝招”。商品房买卖中的第一大陷阱:“只准结婚,不准离婚”。落不落订,主动杈在购房者手中,落了订,你就不能不交购房款。应对绝招是:一定要看到现楼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现行规定,开发商必须先把房子做到一定程度,再和银行签好协议,他的售房资金受到政府的控制,这样他才能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就基本保证了你买的房子不会“烂尾”。第二大陷阱:“天上掉下大馅饼”。比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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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同事沙小姐最近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一套位于小区东边的商品房.但事后得知该小区改变了原规划,将开辟一条四车道的马路,我同事签约的商品房紧靠着未来的大马路,间隔不过4米,而开发商又不让退房.请问马律师,遇到此种情况我的同事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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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大连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购房焦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销售的一套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完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也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优质”,而仅为合格,于是,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商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其4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发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依据《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其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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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时与部分业主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0年9月30日。该商品房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了由开发商、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从2000年9月30日开始,将售出的商品房陆续交付业主,其中部分商品房直至2005年7月后才售出并交付给业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