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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优先权及其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5条确立的税收一般优先权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为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针对我国法律设定税收优先权的根据,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保障方式、存在的漏洞、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思路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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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还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税收被列入第二优先清偿顺序。但清算顺序中所说的“税收”仅指企业清算以前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也涉及有关税收问题,属“新生”税收,并且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优先拨付”的范畴。一般来说,内资企业清算时涉及以下税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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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方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2):33-3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纳税监护人,对纳税监护人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在税收征管法中明文规定下来。其内容包括:其一,明文确立税收监护人;第二,对税收监护人的管理规定,应比照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