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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拓宽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尝试.基层检察机关是此项制度的具体实践者.全面及时有效的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体现检察机关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诉讼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立足实际,扎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文就如何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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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社会监督的效力集中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所具有的约束力上。被监督的检察机关不是必须采纳人民监督员与自己相左的监督意见。但这决不意味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约束力。监督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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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社会监督的效力集中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所具有的约束力上。被监督的检察机关不是必须采纳人民监督员与自己相左的监督意见.但这决不意味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约束力。监督意见对于检察机关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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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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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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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4年来.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面临着一些难题,不仅需要规范和完善。而且需要改革。人民监督员由“体制内监督”向“体制外监督”转变.不仅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和完善的亮点,而且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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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外部监督,是社会各界包括检察机关自身一直十分关注并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督仅仅出自于内部是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将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外部监督,并且是针对个案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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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这一国家司法制度的概念被人们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新含义,特别是对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探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和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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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在我国.有关人民监督员立法出台以前.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将其表决意见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实,这种转化就是审查和确认,无论设置多少审查和复核环节都无助于改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性质。增设审查环节必然削弱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降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减少对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再议环节,通过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两种主体的确认.赋予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以间接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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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一般是诉后监督.即在民事诉讼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本文所称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中监督.是指在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审理期间.对于群体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能发生缠诉或上访的案件等,人民法院邀请或者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对民事诉讼进行诉中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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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的实效性。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情况和国外相关制度发展的经验来看.要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增强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合理界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以及处理好试点工作的有序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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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能否完成党和人民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关键取决于检察机关自身具有的监督能力与监督水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其基本途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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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权力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并不是将公共权力划分为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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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检察事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采取措施,多形式、多途径地加强与人大联系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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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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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权力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并不是将公共权力划分为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