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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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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8,(2):19-20,26
所谓基准地价是政府为管理土地市场,由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评定的土地等级或均质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反映的是某一土地级别或某一区域不同用途(商业、住宅、工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它是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土地市场、征收土地税及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等的依据.也是宗地地价评估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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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A纺织厂原为国有企业,1985年经B市政府批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厂房和职工宿舍。2000年,该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后.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2013年,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处于B市中心城区,地理位置较好,周边已进行商业和房地产开发。A纺织厂到B市规划部门查询得知,现在该宗土地规划用途是住宅用地。于是A纺织厂向国土部门提交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拟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土部门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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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一宗土地,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公司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要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便向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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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核算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其中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定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取得确凿证据(即:(1)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2)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时应将其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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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土地和资金缺一不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践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不一定有资金,反之亦然;房地产联合开发就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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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我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2004年公司通过土地交易中心承受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最终拍卖成交价为5600万元。土地交易中心给公司出具的是省级财政部门的票据。我公司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将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期按一定比例从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当税务机关稽查时,认为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应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其理由是:省级财政部门的票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扣除的依据。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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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将宗地号为0089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A公司,用作大型商贸城的建设。双方在拍卖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块的用途为商业用地。以地上60米为上限、以地下30米为下限,高差为90米。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月后,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0089号宗地。以地下30米为上限、以地下70米为下限,高差为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B公司,同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得知后,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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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反映,而是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反映,除非该土地使用权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此两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非本文论述的内容。一、三通一平等的账务处理三通指的是通水、通电和通路,一平指的是平整场地,可以进行施工。现阶段,一般企业非公益用途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拍、挂"的方式从一级市场取得,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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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驻北方A市某军分区为安置官兵居住生活,拟建营房。经A市政府立项审批,按照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该军分区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此宗地上共建成7栋楼房,分配给官兵后,还剩余2栋楼房。军分区认为空置浪费,经过协商,与B城投公司签订了有偿转让房地产协议。然而A市政府却认为,2栋楼房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价高者得,不允许私自转让。军分区不认可政府的做法,遂发生争议。疑惑1.军队转让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公开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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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设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矛盾现象:某些大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建设资金与建设经验;房地产建设企业拥有资金与建设经验,却没有合适的建设项目。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没有设定严格的限制,实践中土地方与房地产建设企业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合作方式进行房地产建设:一是土地方自有或设立一个房地产公司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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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它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同时为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有偿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加强国家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正常交易;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城镇土地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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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二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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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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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12月取得1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300万元,与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1年才对此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因逾期开发支付土地闲置费30万元,并在2011年发生如下业务:(1)在该地块建造一处居民小区,小区建造中发生其他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费用1000万元(利息费用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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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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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宗150亩的住宅用途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应于2005年10月进行开工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