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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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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讯修改后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的变化较大,如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将过去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关人士称,该条例的出台,对提高重庆市产品质量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执行@蓝天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通知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制假售假案件中,如发现或遇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持、纵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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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实施5年来,重庆市各级政府对其贯彻实施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在此期间,市人大颁布了《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市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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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发布和实施,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六年多的实践过程中,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净化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们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几年来始终感到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应纳入《质量法》或者相配套的法规内容当中。《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这样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5.
《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切实履行其产品质量义务,即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其应履行的义务的具体内容。作者潘光政撰文表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为: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三、保证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四、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为: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三、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四、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日前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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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假” 活动莫忘农村“阵地”国务院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全国各大中城市纷纷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一批非法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分子被依法查处;大批假冒伪劣商品被曝光;有力地保护了名、优产品生产企业...  相似文献   

8.
大事不忘     
●日前,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相似文献   

9.
本刊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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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在WTO规则中意为“market accessce”,在这种制度下,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将不准生产、不准出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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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为此还专门召开了“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会上,吴邦国副总理强调了在全国开展一场打假联合行动,要求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贯彻《通知》精神,加大打假力度,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过程中,怎样掌握涉嫌“构成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参考。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罪”与“非罪”界限的掌握。  因药品不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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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服务业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多年来,因服务业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000年7月8日新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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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假冒伪劣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猖獗,并呈蔓延态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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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今年的整体工作中,把打假治劣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作为“一号工程”来抓。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也提出打假要打出声势、打出成效、打出影响。为更深入、有效地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辽宁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规定》,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并做到广泛地宣传;使每个人都注视制假售假的新动向,一旦发现,积极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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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具体规定为八项禁止性行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品从严治理、从重处罚的精神。在严厉惩处“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时,要注意将其与存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加以区别。对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罚时,一定要做到适度,充分体现“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关于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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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和支持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作。最近宜丰县技术监督局就对该县天天食品饮料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一案的处理意见请示县政府,县政府为此专门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批复。鉴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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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唐虹)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轻工总会、内贸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白酒生产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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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成刚 《监督与选择》2004,(6):A010-A011
为配合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的开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苦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做出《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通知》)。匕述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站位有所不同,致使在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与犯罪行为衔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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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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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新世纪初期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现在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五中全会精神。针对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洁大而又讲求实效的打假联合行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以下同称《通知》),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下面,我代表国务院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迅速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取得切实成效。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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