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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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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会计》2007,(5):24-25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它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组成部分.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入手,重点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对我国现行规定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3.
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4.
徐燕 《消费导刊》2013,(11):202-202
我国当前法律对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性质并无认定分学术界内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私法性质理解,也有公法性质理解。通过综合整理与中间角度判断,登记具体行为实际表现为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过程,这些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内容具体表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  相似文献   

5.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6.
《商》2015,(41):244-245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作为经济生活中一极为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处分、交易等。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与法制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稍略落后。为赶超当前世界不动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成为促进我国物权制度发展和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介绍,但是缺乏全面和详细的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实生活处理不动产登记的纠纷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完整的解决条例。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再进一步描述我国现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色彩太浓厚,公信力不足,公开制度不完善。文章最后笔者根据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三项完善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和完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8.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国际法学新的发展趋势;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可行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也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我国现实国情需要.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保护不动产本身及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原因在学理上大致有四种:第一,因登记人或申请人的过失而导致;第二,因申请人或权利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如房产借名登记,事实购房人因无商品房购买资格,而被登记人恰有购买资格,此时双方通过合意、串通,造成房屋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三,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欠缺而导致。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因之前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过户登记不正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房屋买卖和其他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为克服"一物数卖"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等违法违规现象,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立法的一次尝试,其规定尚不完善,将在对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法律性质、效力分析的基础之上,就预告登记纳入不动产交易中的解决机制进行阐述,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靖渝 《中国市场》2014,(30):191-192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不动产登记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土地、房屋、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使得登记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2013年11月20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2014年6月将出台相关条例,本文从登记现状、新制度意义和具体做法等角度初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以期切实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13.
张博文 《商》2014,(24):203-204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效力、功能与价值进行分析与研究,了解该制度的本质,以期促进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以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所采用的登记模式为基础,产生的效力为出发点,阐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最后,在坚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需要完善的四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显现我国物权立法进步,对保障购房人利益防止出售方恶意违约起到很大作用,然而我国的预告登记规定不仅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缺乏必要操作性,而且预告登记制度内在结构和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也有较多冲突.本文从总结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的成败得失入手,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异议登记制度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我们有必要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一定的比较分析,从而对我国的相关规定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各国异议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彭支援 《商业研究》2004,(11):148-149,34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是含糊的,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将来的物权立法借鉴区分原则的有益规定是必要的。我国物权法应吸收他国先进方法和经验,使之逐步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杨得兵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7):234-235
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物权公示手段。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体性与差异性进行了研究,以及不动产登记整体性与差异性两者的辩证关系,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出了一些建议,从而使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张丽君 《商》2014,(52):260-260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不动产的查询是我国不动产流转体系中较为重要的内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效力的认定及查询方式也颇有争议.本文在着重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查询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以域外法为借鉴对象,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0.
谢芳 《商》2013,(9Z):306-306
中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由此带来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解决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根本,在于从法理层面理顺不动产物权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和行政管辖制度。本文从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性质,分析了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现状、弊端,探讨了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几个基本问题,特别是提出了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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