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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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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同为合同法的法律制度,本就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内涵、现实意义、性质、前提条件、随附义务和行使后果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和探究。  相似文献   

2.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同为合同法的法律制度 ,本文就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内涵、现实意义、性质、前提条件、随附义务和行使后果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和探究。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及立法已发展得较为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也吸收了预期违约的理论并体现于相关的条文之中。本文着眼于对预期违约的理论做一较为全面的阐述,并将其与大陆法系中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比较研究,同时就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票据的相对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1)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2)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3)票据债务人对无价对价或不相对当价的持票人所行使的抗辩权;票据的相对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对保护债务人的自身利益,打击票据违法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增强票据流通安全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合同法》中确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效力的逐一分析,指出三权的异同点,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领悟、把握、正确适用法律所赋予的三种不同情况的抗辩权,以便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明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的区别;只要双方约定的时间相差不大的都可视为"同时履行";还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同时履行抗辩权利行使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债的发生、存续及履行的全过程中,钳制双方当事人、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保证了一方的履行不为虚掷。有必要明确其在我国限缩语境下的立法构造、与信用体系的关系和其存在的真正价值,厘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与信用体系的关系,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构造应是在顺应现代社会交易体系的发展而限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各方履行的价值取向,以期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以新的生命。  相似文献   

8.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   

9.
保证担保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形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或效力延期发生。先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1)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时才能行使;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主体只能是保证担保中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3)主债权人未能以法定方式证明主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才能行使。  相似文献   

10.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1.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行骗,促使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该制度对于先为给付的义务人来说,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良策,同时对于促使合同的正常履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交易平安,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从各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实用双务合同、均属清偿期,有利于当一双方保持权利平衡。  相似文献   

14.
责任保险人除了一般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抗辩权之外,还拥有索赔参与权,得以控制第三人索赔时的抗辩与和解。为平衡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设定了选择权原则以限制索赔参与权:保险人一旦选择索赔参与权,可能导致其他抗辩权的丧失。责任保险人可以运用非弃权协议和权利保留告知来保护自己的索赔参与权。  相似文献   

15.
文章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辨权制度的构成要件,重点研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运用及规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是对方的义务,笔者认为,双务的特性除了体现在保费缴纳和赔款支出方面外,在告知义务中同样是适用的,由于涉及投保阶段的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以及索赔过程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在此将其统称为保户。以往,我们过多单方面强调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从合同的公平性来看,告知义务应当是双向的,这是因为在接受投保阶段,被保险人是掌握主动权的-对于标的以往以目前安全使用保管情况的真实与否,完整与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而在此前,展业阶段以及售后出险索赔阶段,被保险人是被动的,主动与动的角色已发生转换。  相似文献   

17.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投保人予以科学分类,可以准确认定投保人在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8.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19.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确认合同中特约条款效力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一起因“特约条款”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以自己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来否认“特约条款”的效力。而本人认为,投保人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正好说明投保人是知道并理解“特约条款”的内容的,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另外,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具有特殊性,即投保人才是合同的真正承诺人,因此,投保人应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按“特约务款”接受赔付。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大量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效力,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等的重要因素。可以说,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经济性保险利益提出之前,各种学说实际上认为保险利益是通过保险标的而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也即法律上保险利益。法律上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在理论上也不符合保险制度的本质。为了弥补其缺陷,采用经济性保险利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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