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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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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湖南)》2006,(18)
2001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正,其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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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政党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事件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总是相当突出。为了从法律上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新征管法在第四十五条中确定了税收优先的三种原则:一是税收优地无担保债权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确定了税款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等优先的特别原则,将产生欠缴税款的时间与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时间先后做为优先标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确立了税款优先于行政财产处罚的特别原则,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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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宏 《金融经济(湖南)》2006,(9):121-122
2001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正,其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法学界和审判实务部门争论较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优先权其效力应后于经合法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但在论述各自的观点时都没有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本文拟就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对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冲突,税款能否优先受偿以及产生这一冲突的原因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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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与税务机关追缴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在银行信贷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比较重视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状态、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物的登记及抵押权的续存期间进行审查,却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对抵押人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的调查。而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和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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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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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才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垢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交民法债权实现的保全制度 用于税收征管中,这既得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税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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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都对税收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但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存在着比较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实践中具体引用哪个条文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比较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