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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有"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可销售"和"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进口货物有关。那么,什么是轻度加工?轻度加工又可能会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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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因没有对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申报而遭到海关稽查的案例越来越多。特许权使用费在申报时,其申报的时间掌握、重复征税、通用品与专用品认定、分割与分摊以及企业举证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提出了企业应详细了解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征税条件、及时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在合同中对特许权使用费做出详细规定、保存好外贸单据、会计票据等资料以及积极与当地海关沟通、加强对海关监管政策的学习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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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规定,企业须申报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对不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则没有申报义务。因此,企业须准确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否则容易出现漏报风险。例如,在企业调研中,笔者就发现某企业因对“商标的使用”理解错误而导致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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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此次修改删除了“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报关单字段,而新增这些字段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从而使海关掌握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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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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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实际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持凭《预确定决定书》向海关申报。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预确定制度,享受货物通关便利,特就原产地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解答。谁可以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拟实际进口的货物,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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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2008年8月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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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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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协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审价意义上的"协助"是指,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包括: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