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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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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决定》的上述内容上看出,中央政府是要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村发展。然而对于土地流转,《决定》同时又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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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为此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独立征收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农村特有的土地权利结构以及土地征收行为性质的转变,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制度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及入股等流转形式,征收时应予区分并准确确定征收补偿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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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急需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则再次强调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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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流转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我认为这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结合当前信阳市进行的农村综合改革试验,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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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呈现出逐渐放宽的特点,但仍存在着严重法律障碍,所以导致入股实践步履维艰。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障碍应继续坚持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剔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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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依法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拍卖等方式,进行合理流动,以获取收益的一种行为,它的前提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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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土地承包权出资专业合作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出租"又是"入股",并非是对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彻底放弃,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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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问题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农户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资本投入到公司中,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自2007年7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文件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着经济、法律和政策的一系列风险。在实践中探索这一问题时必须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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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如果说“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承诺让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那么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权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则更似一针强心剂,让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对土地有了更多的财富想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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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但是最主要的方式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承包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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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新华社全文刊发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为世界瞩目的改革方案,涉及到了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而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媒体普遍聚焦的农村“新土改”。“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条款令人瞩目……”,条条目目中无不表明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被部分承认和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的历史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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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守住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稍早时候的十八大报告则首次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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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多权利已经并应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赋予农民,但这三项权利需要强化;处分权应明确其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请求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足额承包地重大妨害补偿与征收补偿)应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