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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瑞 《金融经济(湖南)》2010,(2):62-6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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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已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先发展的主流业务。但是,由于信用卡自身的业务特点,在给银行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卡恶意透支现象呈快速增长趋势。恶意透支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的业务经营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银行的防范手段却非常有限。本剖析恶意透支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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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虹 《金融经济(湖南)》2011,(3)
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呈增长态势。最近一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去年该院受理的167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就占到7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恶意透支者并非一开始就存在主观故意。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大部分嫌疑人在提讯时,皆认为自己没有想着故意拖欠,而是因为其他突发事件影响所致。 相似文献
6.
黄佳 《金融经济(湖南)》2013,(12):12-14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客观上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的具体认定以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和诸多的争议,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问题力陈一己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相关难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少数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此,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利及时收回透支款和惩处利用信用卡作案的罪犯。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 常见的恶意透支形式是持卡人采取逃避“超过交易金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权后方能处理”的规定,在透支限额以下多次取现或购物、消费,造成大量透支的事实。 相似文献
8.
周慧虹 《金融经济(湖南)》2006,(12):30-30
近日读到的一则媒体消息,简直天方夜谭。一个只有初中文化,并欠下借款、赌债、房贷、车贷和高利贷近百万元的无业闲汉,竞能顺利办下4家银行的信用卡,尔后疯狂恶意透支,给银行造成不小损失。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伴随着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发卡量的快速攀升,信用卡虚假诈骗、恶意透支和非法套现等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通过对2008年以来山西省166起信用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其风险形式及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信用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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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名 《金融经济(湖南)》2006,(5)
2005年11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称,现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余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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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瑞 《金融经济(湖南)》20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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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出境商务、留学以及旅游人数逐年增加,预计到2020年,我国出境人数将突破1亿人次,成为世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随着出境人数的增加,外币卡在人们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外币卡市场以其蕴含的无限商机和巨大潜力成为多家银行竞争的焦点。各家银行纷纷“跑马圈地”,从而使外币卡业务呈现“井喷式”的高速增长态势。据Visa国际组织公布,截止2004年11月底,Visa国际信用卡在中国的累计发卡量近370万张,较2003年增长3.4倍。但是,与此同时,外币卡的安全问题也暴露出来,恶意透支、欺诈事件屡见不鲜,而且往往数额巨大,不易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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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业务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是恶意透支风险。在银行信用卡犯罪手段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隐蔽性最强的一种,因而对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威胁也极大,主要是以套取发卡机构的资金为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与自己经济能力极不相称的购物与消费,主观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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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一种货币支付工龄,也其他支付工具相比,其最大区别就是允许透支,即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贷款,并限时清偿,而信用卡业务流程是由发卡银行、的寺卡人和特约商户三个主体构成的,因此信用卡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其风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信用卡风险包括:信用违约和信用诈风险;冒用欺诈风险;假卡欺诈风险;内部作案风险,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发卡银行方面:1、部分业务人员素质不高,风险防范能力差。2、对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3、内部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稽核制度。4、对特约商户与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够。5、风险监控手段落后,使恶意透支者有机可乘。6、银行间的联合防范不力,使不良持卡人有空可钻。(二)特约商户方面:业务受理中的失误引发风险。2、业务受理中的非正常操作引发风险。(三)持卡人方面:1、信用违约。2、恶意透支、蓄意欺诈。3、冒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4、利用遗失、被盗卡进行诈骗。5、伪造、涂改和利用过期卡进行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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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信贷和结算工具,是由银行或专门的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用户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特征作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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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并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截至2010年5月末,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已突破21亿张,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银行卡大国,2009年全国银行卡消费额已接近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0%。与此同时,信用卡违规套现、恶意透支、伪卡盗刷、短信欺诈等各类风险问题频频发生。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效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已经变得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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