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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信托登记时,信托才设立.显然,在我国信托登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在未来并不利于信托交易的效率,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同样能够引导信托交易当事人进行信托登记,从而保证信托交易的安全.因此,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应当适时予以修改.同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保证信托登记能够有效率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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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登记细则出台及国内信托受益权账户系统的上线,对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产生影响。通过模型构建,研究新制度背景下服务水平变化对信托公司销售成本的影响,并推导出直销和代销两种渠道的市场份额会发生变化,信托公司直销的市场份额将增加,由第三方财富公司代销的市场份额将逐步减小。销售渠道的改变会降低信托融资的总成本,从而会对信托业以及整个金融监管模式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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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我国信托公示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并且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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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新型金融工具,向穷尽信用贷款、缺乏重资产的新兴企业提供了选择.为实现资产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分离,需要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产权变更,部分优质资产由于政策、法律等原因难以进行这一程序,便需要信托对之进行包装,以信托受益权的形式实现真实出售.但是,同样的工具也可用于掩盖底层资产实际为信用的实质,将之包装为依靠自身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而获得投资,长租公寓信托受益权ABS便是其中的代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风险,例如原始权益人藉此逃避监管与披露义务;无法产生有效的风险隔离;突破资产证券化的实质,以企业经营能力替换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等.据此,应当通过贯彻穿透原则,明确限定底层资产权属,规定必要的自购比例,减少资金流通过程,提供更多融资渠道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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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异化论》中信托产品之支付对价、物权性货币和规避法律约束等三宗罪,并非信托产品的真实问题。信托市场主要存在私募限制、刚性兑付机制和多头规制所引起的组合单一、贷款化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本质上是制度设计的偏差。因此,应从制度本身出发,在分类评级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推进信托产品公募化;在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同时,强调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并适应大信托市场趋势,统一信托产品监管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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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属于财产权、请求权和期待权.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法律对受益权的产生及行使受益权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规范从整体上说是合理的,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立法时没能注意的问题,均急需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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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基础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修订完善,创新了登记类型,包括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统一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一般规则,系统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程序加以规定,实现了和《物权法》的对接,对于保护房屋权利人利益,规范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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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颠覆了传统行业,互联网金融也上升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后起之秀,管理资产规模在2016年突破18万亿元.目前受限于法律政策、流通渠道等因素影响,信托受益权流通尚不畅通,结合互联网环境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突破流通禁锢、倒逼信托公司转型的必然趋势.本文基于科斯定理,归纳出互联网时代的两种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系统设计其流通机制,其中突出信托公司作为中央计划者或者做市商的主导作用以降低交易成本,并结合互联网思维对信托公司在推动信托受益权流通方面的影响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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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开始,有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采用了“预售登记”这一灵活的融资交易模式。对“预售登记”这一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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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登记办法>.该法已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内容涵盖了土地的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土地登记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银行为了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应注意以下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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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为德国中世纪的民法学者所创立,后来为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接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和完善预告登记制度,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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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信托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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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我们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与银行业更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对于登记制度的新规定,一方面改变了我国登记机关庞杂的体系,提高了银行交易效率,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另一方面异议登记等制度的出现也为银行信贷业务带来负担,使银行业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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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办法>在登记效力规则、类型划分、登记簿作用、登记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将对商业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以土地使用权抵贷产生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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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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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法》实施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影响,并就两部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