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而《担保法》第五条中却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若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则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必要,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担保合同只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 相似文献
2.
企业动产抵押合同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法订立的,抵押人旨在用动产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合同。这里所说的主合同是相对于作为其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而言的,具体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担保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来看,这里讲的主合同主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订立的经济合同。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主合同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债权… 相似文献
3.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施《担保法》,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务人诚信履约,挽救了债权损失,降低了资金流转风险,在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和实现其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担保在银行贷款运用中的不足 《担保法》实施以来,在担保的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在: l、担保无效。(l)担保人主体不合格。担保贷款是由政府机构或不具备担保人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担保,这些单位没有担保的实力,使担保流于形式,没有起到担保或代偿的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只能就一定基础关系上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进行担保,概括最高额抵押应认定无效,同时基础关系外债权不得纳入担保范围,应借鉴外国立法,扩大我国《担保法》适用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应是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应予禁止。 相似文献
5.
保证债权是指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从债权.为了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保证债权的效力.本文认为基于保证债权的债权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债权一般效力,特别是应当具有债权的保全效力.基于保证债权的担保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部分效力,尤其重要的是,保证债权应当具有物权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6.
7.
最高额抵押只能就一定基础关系上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进行担保,概括最高额抵押应认定无 效,同时基础关系外债权不得纳入担保范围。应借鉴外国立法,扩大我国《担保法》适用最高额抵押的 基础关系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应是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方式应予禁止。 相似文献
8.
9.
10.
<正>一、主体不合格而致担保合同无效主体不合格,即担保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其订立之担保合同从成立之时起便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11.
12.
质押的物权性质及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力使得质压成为银行能接受的普遍的担保方式。但当发生借款人未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欲通过质押权保障自己的债权时 ,出现法律上的操作与银行的意图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 ,有必要从《担保法》的规定及法律实践的角度 ,通过剖析差距形成原因 ,提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13.
担保法律制度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对原有法律的完善和突破,特别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可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变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途径等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贷款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孟昭稳《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它不仅规范了担保行为.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把担保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为此.笔者谈谈贷款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应注意保证人主体的合法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救济债权损失的法律手段,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设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笔者近期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组织的商业银行收费检查,通过近半年时间的检查,发现有些商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的同时,将"抵押手续持续合法有效,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制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作为放款的必要前提条件,强制借款人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还有些商业银行在发放保证贷款的担保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要求在保证人是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为保证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和《解释》)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其中对保证期间的界定、性质、起算点及其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甚为混乱。从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入手,探询立法者设计保证期间制度的原意,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一些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担保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最为我们知悉的莫过于金融机构担保贷款。金融机构为有效管理授信敞口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一般都要求申贷企业提供必要的抵押或者担保,以实现信贷风险可控。本文将主要结合担保法在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由此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正>一、无效担保合同责任的处理《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该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综合了《公司法》、《合同法》等 相似文献
19.
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这种担保形式称为混合担保,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则一直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首先对于混合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含义及其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介绍,而后通过分类讨论的方式,对于当事人直接约定追偿权、未明确约定追偿权但约定了责任顺位与份额,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的追偿权三种情形中追偿权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于数个担保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不同的担保合同且未明确约定追偿权的情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