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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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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飞虎 《新智慧》2005,(7):57-57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2.
伊彩红  邹小平 《新智慧》2005,(11):72-7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3.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入帐。公允价值高于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货),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在发生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业务和资产评估增值业务时,应按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和资产评估增值款扣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相似文献   

5.
陈文佳 《新智慧》2008,(5):38-39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业务,旧会计准则是通过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来处理该业务的。这种做法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资本化”为企业所有者共有的资产,延迟了企业当期的利益分配,致使企业利益向少数股东倾斜,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有不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该业务的处理也未做任何说明。但这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就该业务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找到了与该业务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认为可以借鉴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业务,并通过实例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6.
吕焱 《新智慧》2002,(3):45-45
《财会月刊》2001年第20期刊登了曾纪澍的《浅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损赠的核算》一(以下简称“曾”0,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出了异议,曾认为,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不予处置,应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按原确诊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进行核算外,不 按原接受损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分录同上。但笔认为。这产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应采用下述方法核算。  相似文献   

7.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一、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1.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很明显,无偿调入、调该出固定资产的规定是针对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改制以前,企业产权比较单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调入、调出固定资产,对于国家来说只是财产位置的转移,而国有资产的总额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产权逐步多元化,除了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外,还存在其他股东权益。对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冲减资本公积这一会计规定,势必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作为规范并指导企业经济行为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数年来不断地修订,而关于无偿调入、调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却从未修订过,已明显地滞后...  相似文献   

8.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9.
刘斌 《新智慧》2005,(8):49-50
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足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   

10.
周志明 《新智慧》2005,(3):60-6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起到了限制作用。从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认为其中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11.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2.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3.
刘丹丹  陆颖丰 《新智慧》2004,(6A):30-31
为了防止企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粉饰经营业绩,财政部于2001年1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其明确规定,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14.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核算一直存在争议,建议取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相关资产或负债处置时一并结转到当期损益。这样处理,一是统一了所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二是避免了将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企业利润,导致利润提前分配的不谨慎会计处理行为。  相似文献   

16.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制度中的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的最新惯例,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仅就“谨慎性原则”而言,一方面考虑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增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专业判断,要求全口径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方面强调不许计提秘密准备。这样,企业就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加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笔者现就“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十八点体现作以下表述:1.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在原来计提存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要求,并具体列示了这三类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稳健的会计信息。2.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列作当期损益。对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在对...  相似文献   

1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的这种变化,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数量的收益,即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线,存在诸多不妥之处。本文拟就此作以下分析。一、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1.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8.
沈树忠 《新智慧》2006,(8):42-43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投入的资本(即政府对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等)。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利润,而只被确认为资本公积。这样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不再可行。然而,近期一些面临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为渡过难关,又提出了新的方案———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该条款中的“公积金”并没指明是盈余公积还是资本公积,一些业内人士便认为,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其法律依据,甚至认为这将意味着上市公司又有了扭亏为盈的新出路,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一,以资本公积补亏有悖于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衷。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重组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务重组将不会再产生巨额的报表利润,从而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如果以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等于又回到了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润弥补亏损的老路上,使会计报表相关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其二,从资本公积的来源看,用资本公积补亏并不合适。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  相似文献   

20.
张玉华 《新智慧》2006,(12):54-55
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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