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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现行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中却未受到同等的对待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其使用权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其所有权由国家取得,而国家却未对集体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没有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应有价值,也违背了物权的平等性、绝对性和相对性,因而当前亟需变革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征收补偿标准及其相关制度,以实现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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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被普遍低估,分析其一般原因,在法律、制度安排层面:一是相关规定空洞、矛盾、残缺,导致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虚化,变相补偿方式遭审计否定;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收益权价值在征收补偿中被有限认定,处分权价值无从体现,所有权价值被严重弱化;三是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房附带的就业利益、宅基地上房屋附带的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利益被边缘化。深层的利益根源在于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即利益与权力双轮驱动的地方土地财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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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既有城市用地的逐渐缩减,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需求的主力。而基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制规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入市、流转等各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不同,城乡二元差异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也是产生大量群体事件的重要原因就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本文试着结合近期发生的山东平度征地纵火案谈谈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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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作为城市建设的根本土地则成为建设最重要的资源,而我国集体土地就成为了征收的聚集点。随着大量土地被征收,加之目前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较低等,导致大量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因征地产生的纠纷频繁发生。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仍存在不足,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救济程序等,这很大程度是由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都由政府单方主导,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参与程度很低。本文通过永嘉县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查找温州地区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程序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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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越来越多地征用,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征收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失地农民依靠什么维持生活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土地征收、解决纠纷,在学术界和社会各个领域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专家学者们也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本文献综述拟对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评述,探索依法规范土地征收、减少纠纷的办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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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义上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但在下位阶法律体系中却是不平等的。权利主体在主张权利时受到若干制度限制,如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分别被限制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了不完全所有权。因此,需要从立法角度,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解除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程序,提高土地出让金补偿.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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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08,(7)
因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不同决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应一概而论的全部纳入房屋征收条例适用范围。但《土地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是"国家征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所以征收集体土地形成的房屋拆迁肯定应纳入房屋征收条例适用范围,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房屋拆迁不应纳入房屋征收条例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和城市居民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和补偿补助标准应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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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展开,大量城镇周围的集体土地、住房以及城镇内部的棚户区土地被征收,为使拆迁户得到妥善的安置,安置房随之产生。针对农民或城镇居民的征地,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集体土地征拆补偿提供了依据,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为城镇住宅的征地补偿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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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留用地开发模式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东合作经济》2014,(6)
正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经济发展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开发利用留用地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大事,笔者现就留用地开发的模式进行一些调查和总结以抛砖引玉。一、留用地开发模式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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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涉及的主要利益方包括国家、集体与农民,在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出现明显的波动情况。 为确保各方的利益能保持平衡,可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实行城乡征收补偿差异化,提高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水平,将征收补偿与社会保障进行分离,发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社会保障作用,进而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解决。 从长远发展目标来看,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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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转型的加速时期,土地征收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监管缺失、公共利益界限模糊、农村集体农民成员权被架空、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征地中土地纠纷不断,乱象丛生;保障征地农民权益,理顺土地乱象,需要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出资人制度、严格公共利益、保障农民成员权等几方面多管齐下,才能使农民权益的保障落实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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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为其生活提供直接经济收益,然而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政府不得不从面积和规模上加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力度,导致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与之紧密相连的征地补偿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了解被征地农民的困难并努力解决,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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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尔·哈德尔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12):180-180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解决农民失地问题,有效平衡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一项根本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快农村的发展。为此,做好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本研究针对“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这一主题进行详细阐述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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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重补偿、轻发展的观念,构建完善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补偿与村民发展同步,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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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法律途径及其补偿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物价》2007,(8)
本文对通过城中村改造中凸现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法律途径问题、城中村宅基地的征收是否补偿等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征收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唯一法律途径,依法补偿是政府征收城中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对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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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法律途径及其补偿问题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通过城中村改造中凸现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法律途径问题、城中村宅基地的征收是否补偿等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征收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唯一法律途径,依法补偿是政府征收城中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对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