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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城乡信用社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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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金[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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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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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中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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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财税〔2001〕163号文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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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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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给笔者来电咨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谈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24日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该文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