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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以委、部令的形式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于2004年2月1日生效.这部行政法规,是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法规体系框架下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专业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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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的颁布实施,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程序的规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各级国资委监管的重点,程序规范问题正在得到很好的解决,但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企业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在目前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交易相对不活跃的情况下,对国有产权的评估作价就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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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已经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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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产权导刊》2005,(12):53-55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这是国务院国资委自2003年3月份成立以来,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赋予的出资人职责,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方面出台的一部重要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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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范和各级国资委的监管下,产权交易市场"从源头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取得了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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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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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委3号令)是指导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重要规范,也是防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的指南.国资委3号令同以往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政府文件的一个显著不同就是十分注重防范风险.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如何防范风险,这既是各级国资委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所出资企业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防范产权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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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做了规定,占总条款的35.9%,由此可见国务院国资委对转让程序的重视程度.该章节从企业内部决策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签订转让合同、交割结算、变更登记等,都做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说,程序规范是国资委3号令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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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的颁布实施,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工作正逐步纳入规范运行轨道.根据该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由此看来,对于产权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产权在转让前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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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权界翘首以待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四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全国国有产权转让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的历史,对各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规范发展,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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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就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的当事人认识不清,以至丧失了购买国有股权的机会.为此,笔者以实例提出在收购国有产权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认识上存在的两种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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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和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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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出台的文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意义远不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项,还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发现"和"为出让者免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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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得以清晰成形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完成。日前,国资委出台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针对国资委上级对下级的督导进行了规范。《办法》旨在保证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理顺上下级指导监督关系,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得以清晰成形。具体而言,《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对指导监督工作做了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