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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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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寡头垄断竞争态势的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型并购已成为大型数字平台巩固其市场优势地位的主要竞争策略。从行为的竞争损害识别角度出发,反垄断法规制扼杀型并购行为具有必要性。然而,在扼杀型并购行为规制中存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难以适应、反竞争效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缺乏足够的前瞻性等困境。扼杀型并购行为的规制需要从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则的优化、数字合并反竞争性推定等方面入手,以实现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相关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国内外学术界对其均有较深的研究。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市场的组织效率,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经济福利。反垄断不是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我国短期内反垄断重点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为,兼顾行政垄断,长期看是规范经济垄断,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当前反垄断的难点从宏观角度看在于协调好与行业规制、产业政策、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等的关系;从微观角度看在于垄断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垄断厂商成本的确定等技术性难题。  相似文献   

4.
基于微观分析视角,探究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研究指出,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时,可形成促进共同富裕的正向微观机制。一方面,通过提升商业信息透明度,优化市场经济效率,提高社会福利整体水平;另一方面,通过降低消费者负担、释放就业创业需求与促进竞争、赋予全社会广阔信息获取通道,有效抑制市场经济中趋于扩大分配差距的因素。双方面作用让平台经济成为推动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缺乏合理引导时,优势市场地位可催生平台企业强大市场势力,衍生垄断行为不利于共同富裕。典型微观渠道包括:损害消费者权益,增加从业成本,限制经营权利,扩大供需间价差。平台反垄断作为有为政府的具体着力点,可扮演合理引导角色。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控平台接入定价、保障经营渠道、强化供需方议价权,有效弱化平台垄断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平台经济对共同富裕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   

5.
强化对大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提升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效能,成为世界各国数字经济监管的基本趋势。中国基于数字经济现实和反垄断制度基础从完善立法、强化案件执法和提升执法效能三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但是,中国以行政手段快速推进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成本,这迫切需要建立以促进创新发展为根本导向的常态化监管体制。实现常态化监管的关键是确保反垄断监管的法治化,重点是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反垄断监管政策环境、建立法治化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增强反垄断合规指引性和创新反垄断执法政策。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数字平台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角色,数据、算法成为平台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和生产工具,数字平台系统关键环节的价值链分析和建模对于数字平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垄断市场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与传统企业相比,数字平台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平台系统内数据价值链的增值模式,使平台企业得了从无(虚拟数据)到有(实际货币)的超额利润。采用形式化描述的方式对于数字平台系统的数据价值链建模,厘清平台企业在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要素上的价值增值模式,用基于微观的单元数据价值链增值过程模型解释数字平台多边市场竞争垄断的产生机理,如用户安装基础、交叉网络效应、竞争效应等进入壁垒、触发条件与核心竞争壁垒等,以及算法、用户补贴、平台投资等企业行为促进竞争扩张的时间窗口与推动作用,最后进一步分析成熟期的数字平台企业为“自我优待”而操作数据价值链相关环节可能实施的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7.
有效规制数字平台的数据风险是数字经济得以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作为数字经济最具竞争力的组织形式,数字平台在积累、集聚、集中数据的过程中,在个人、行业、国家三个层面上形成诸多风险.数据流通中牵扯到多元主体和复杂流程,数据垄断、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国家主权等问题并生杂糅,带来全球性、跨领域、多层次的复杂规制难题,单一的规制手段无法平衡多维目标.因此,应构建综合性的规制体系解决数字平台的数据风险:于国内市场形成以反垄断为核心、其他规制手段协同的规制合力,同时注重平台自治和政府规制的融合,充分激发规制的协同价值;于国际市场形成多边合作的共治关系,通过"国内制度—国际规则"的路径完成国内数据规则的国际延伸,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充分推动数据的跨境流通.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深受双边市场影响,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需求价格弹性以及用户归属性等因素的存在,平台企业实施倾斜性定价结构,在一边市场免费定价.免费定价极易与掠夺性定价行为混淆而招致反垄断规制.但就市场结构而言,免费产品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因而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无法证成.就行为构成看,无论依成本标准还是损失补偿标准,免费定价都难以符合掠夺性定价的一般构成.论竞争效果,免费定价不影响同等效率竞争者竞争,且能增进消费者及社会的福利.从排除合理化抗辩角度而论,免费定价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独特商业模式,实乃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所需.因此,将互联网平台企业免费定价视为掠夺性定价的观点是伪命题.  相似文献   

9.
平台垄断是数字经济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之一,防范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引导数字平台良性发展需要明晰平台垄断形成的机理。鉴于平台租金是数字平台谋利的主要方式,基于数字劳动的产生及其特征探究数字平台租金的生成及其特性,为正确认识和对待平台垄断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本文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依据,剖析数字平台租金的“一般”和“特殊”:首先,通过溯源“平台”概念明晰信息的特征及其在平台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并结合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抽象出的“租金一般”规律,阐明平台租金源自平台对信息所有权的垄断,表现为平台内外生产效益的差异化,并因优质平台稀缺引致的经营权垄断而得以长期维系,此为“一般”;其次,不同形式的租金映射着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劳动方式,数字技术革新使得劳动方式发生显著变化,无目的的劳动、非物质化的劳动对象以及复杂化的劳动资料成为现实并构成数字劳动的主要特征,相应的,数字劳动使得数字平台租金直接表现为数据租金,呈现出指数积累和两极分化的态势,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和受众惯性,此为“特殊”;此外,数字平台的各租金形式处于动态的历史关联之中,并必然地演变为垄断租金。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个双边垄断模型,用以解释数字平台的垄断机理:一方面,数字平台向非经营性用户隐性地收取产品租金,并处于天然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向经营性用户收取显性的货币租金,并迅速转变为垄断租金;进而,个别数字平台依托自身的行业垄断地位,不断尝试建构生态垄断,以期持续性地再生产出新的垄断关系。上述分析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垄断提供了以下思路:在短期内,需优化税制结构并考虑增设新税种,如数字资源税;在中期内,应注重规范数字经济秩序,保障数字平台的使用秩序、竞争秩序和经营秩序持续改善;在长期内,破解数字平台垄断这一现实难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数字平台以至数据要素的公共占有,因而需要循序渐进地推动公共信息平台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0.
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全新挑战,需对垄断现象和反垄断规制进行再认识.数字平台垄断隐含诸多风险行为,包括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风险行为、涉及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金融风险行为以及涉及企业暴利的社会风险行为.本文试图揭示导致数字化垄断遵循的新经济学规律与现象,尝试对三类风险行为进行分析与思考,探讨风险行为的缘起、特征和经济学规律,提出解决相关风险的实践思路.对数字税收视角下的全球数字经济垄断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应关注数字税对我国数字平台产业国际地位的影响,鼓励积极参与并主导包括数字税在内的全球税制改革以及全球反垄断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11.
从1995年开始,外国并购资本就已经涉足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很可能造成行业垄断,从而损害东道国企业及消费者利益。以市场份额变化为切入点,构建了一个市场份额决定因素的模型,以1995—2006年间发生的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案例为样本,应用bootstrap方法进行精炼估计。结果表明并购前市场份额、总资产比重、股东地位对外资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均有显著影响,这为我国进行外资并购反垄断的事前监管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经济模式逐渐融入人们的社交与生活。消费者逐渐成为市场行为的中心。随着顾客角色中心化,顾客参与网络平台的价值共创行为备受平台企业与理论界的关注。首先,评述平台经济、价值共创的相关研究动态。基于此,确定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研究顾客参与对价值共创行为的影响是可行和必要的。其次,对影响共创行为的顾客参与进一步研究,并发现平台声誉信任、平台品牌信任、顾客期望等影响因素通过不同路径对价值共创产生影响。最后,构建影响机理模型,并对研究进行总结和展望。  相似文献   

13.
从1992年开始,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放松管制,中国房地产市场在不知不觉中走入了垄断状态。房地产商借助土地的行政垄断提高了市场进入门槛,房地产商利用房屋商品特性和信息不对称享受着超额利润,此外,同一市场上的房地产商也通过价格联盟的方式,坐享垄断利润。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已经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福利。缺乏规制的垄断使房地产市场成了资本追逐暴利的乐园,必须加强政府监管。  相似文献   

14.
大型零售商在与供货商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是供应链模式变革和零售商市场势力增强的结果.大型零售商行使买方垄断势力,滥收"通道费",损害了市场竞争效率.西方国家在市场竞争法律中对零售企业征收的通道费存在较完善的法律规制,而我国相关的政府管制措施却较为薄弱.商业市场的公平交易需要政府对大型零售企业滥收通道费的行为进行制约,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5.
传统线下时代旅游垄断势力主要源自于公共景区,而互联网时代旅游垄断势力则还包括在线旅行双边平台。以旅游产业链的3种类型为逻辑起点,研究公共景区与在线旅行平台垄断势力对于旅游价格的影响路径与因素,从而基于整个旅游产业链视角来建构旅游定价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的一般理论维度以及加强旅游垄断势力对于旅游价格影响这一相关热点问题的系统解释力,然后基于此提出规制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传统单边市场下的公共景区垄断势力和新型在线旅行双边平台市场垄断势力分别对于价格影响这一单一行业视角,从纵向产业链视角系统总结旅游垄断势力对于旅游价格影响的一般机制,从而有助于旅游管理学科在垄断对于价格影响方面的体系化建设,也有助于行业价格影响与协调应对以及政府分类规制。  相似文献   

16.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加速了电商平台发展,各类电商新模式层出不穷,便捷了居民生活的同时,也给反垄断部门带来了不少新挑战。双循环发展战略下,电商平台作用举足轻重,国家逐渐加强对于垄断、不正当竞争现象的规制。从当前国内电商反垄断发展现状出发,采取案例分析法探讨当前由电商平台垄断引发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并利用相关指标测算电商平台垄断力度,提出政府、平台结合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打破电商平台垄断,为加快双循环战略实施,调整反垄断法方向等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8.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9.
P2P网贷监管加强的大背景下,安徽P2P网贷行业的唯一出路,就是尽快真正实现转型与整合。其中,表现较好的平台,要积极主动寻求转变,并努力形成少数几家大中型普惠金融服务集团,开展多样化的普惠性金融服务;表现一般的平台,通过平台合作或并购、业务重组或创新,形成综合性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表现较差的平台,应自行退出或因不合规被强行取缔,以此来切实扭转安徽网贷行业的不好口碑,提升安徽网贷行业的美誉度。  相似文献   

20.
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以网约车市场为代表的平台领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等趋势,"赢家通吃"效应显著,竞争无序后果堪忧.网约车市场资本无序扩张也为市场监管者、经营者招致如监管套利、数据采集侵犯隐私、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平台数据垄断等质疑和指责,网约车市场规制体制亟须重塑.政策制定者应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中的平台监管和竞争问题,现行法律低估定价和跨行业整合可能导致的反竞争风险这一问题已凸显出来.网约车市场规制应以反垄断法为抓手,强化算法透明度要求,加大竞争倡导和更新反垄断分析工具,以规范平台行为,促进市场依法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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