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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蓉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0,(1):59-60
国际贸易情况复杂 ,在实际操作运用中 ,常常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而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各种潜在风险。加强风险对银行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存在的风险1、“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是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加列各种限制性条款 ,把信用证变成实质意义上可撤销的信用证 ,以控制受益人的权益 ,减低开证行的确定付款责任。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 :(1)信用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 ,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方生效。(2 )品质证书 ,收货收据或装运指示必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而且签字必须同开证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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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并非仅限于针对出口商的"陷阱条款","进口商软条款"同样可能陷进口商和开证行于困境。通常所称信用证软条款,是指针对受益人(出口商)而言的"出口商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为受益人(出口商)设置的,使其无法独立满足信用证要求,以至于不能顺利获得偿付的"陷阱条款"。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软条款不仅可能针对受益人(出口商),也可能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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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金融诈骗活动猖獗,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高明,从初期伪造假票据、假信用证诈骗发展到以真信用证为诱饵,通过开列“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国内不少企业受骗上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是深刻的。 那么,什么是“软条款”信用证呢?简单地说,“软条款”(Soft Clause)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这一银行信用工具,在证内开列一些灵活的、不明朗和不确定的,甚至受益人无法履行的条款,其主动权掌握在开证人手中,使受益人不能把握和控制,处于被动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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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中,一般侧重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研究,但银行更重视的是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本文通过重视的理由、开证行并非开证申请人的代理人及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分析来证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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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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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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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开证行需要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以此给受益人提供便利。当分批的次数较多且较为密集时,可能会导致开证行对是否符合装运计划产生疑惑。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开证行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在信用证设立时,开证行还可以考虑加具发票须显示发货批次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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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5):43-45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及开证申请人。由于受益人通过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是并不突出了。本文重点论述和明确了议付信和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展信用证业务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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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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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有融资、贴现等特殊结算安排的信用证业务,在确定单据应寄往指定行还是开证行时应充分考虑受益人诉求,结合信用证条款和实务经验做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寄单选择。对于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寄单地址的选择一直是交单行重要的风险防控环节之一。在信用证实务中,单据直寄开证行可以减少单据寄送的中间环节,使开证行能够更早地收到单据,申请人可以尽早提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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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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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益人最好不要替换第二受益人除汇票和发票以外的单据,如果因替换了单据而有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转让行将会对第二受益人承担责任。背景2012年2月23日,湖北C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M银行为其开立一笔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即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181000.00,受益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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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种类繁多,比较特殊的一种是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也叫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repaid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银行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