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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为了避免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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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实行审批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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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范了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在年终岁末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尤其需要注意及时处理损失。本文对比分析了新旧税前处理办法的区别,指出了新办法在扣除时的注意事项,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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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原会计核算作了更改规定,准则的修订使会计与税收发生了背离,产生了永久性差异。差异对企业纳税的自律和税收的稽查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就会计与税收差异及其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一、 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分析(一)会计处理原则。准则对涉及“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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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和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上半年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一系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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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公司在2009年列支了一些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竟然认为他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纳税人应当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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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分析及案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一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以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实施,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也发生不少细微变化,不少纳税人对资产损失发生时,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上产生了不少疑问,比如,资产损失时哪些情况需要进项税转出,非资产损失包括哪些情形;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额如何计算;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进项税如何转出等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新税法下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以供纳税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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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苓 《金融经济(湖南)》2008,(9):137-138
2006年我国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个规定和旧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不同,这项重要的改变会对我国企业财务工作造成怎么样的影响呢?是否更加适合我国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工作现状?这是基于这个考虑,本文在分析了新旧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中的新规定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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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财产损失,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借款损失、投资损失等。但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很关心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同种类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法并不相同。笔者现就不同种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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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资产减值会计理论的核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在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这条规定借鉴了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6月发布的IASNO.36——资产减值和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3月发布的SFAS121——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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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回顾,介绍了新《办法》下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变化及影响供纳税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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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服从财务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上很少具有财务自主权。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才能计入损益,否则只能挂帐,由引也产生了企业帐实不符、资产虚增等制度性会计信息失真,谨慎性更是无法实现。考虑到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及规范对象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实行了国际通告的会计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做法,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的,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为此笔将新制度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进行了比较,因执行新制度而需要额外纳税调整的项目至少有如右表几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