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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政策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级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相似文献   

2.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粮食业务,收购粮食后对外销售。听说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可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时,被告知我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请问我公司销售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3.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  相似文献   

5.
刘晓伟 《税收征纳》2007,(12):14-15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6.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取消粮食定购和保护价任务,将补贴直接补到农民手中,放开粮食市场,必将对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享受政策性补贴为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带来直接冲击,粮食企业改革遇到了实质性难题。  相似文献   

7.
《广西金融研究》2001,(2):50-52
近几年来,防城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防城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粮食销售环节中开拓不了市场,占领不了市场,在粮食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经营陷于困境.我们认为,要改变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状况,必须走市场发展的路子,把粮食购销企业整体推上市场,以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走出低谷.  相似文献   

8.
一、农垦企业增值税核算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增加了企业与职工的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农口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第十条:免税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导致农垦企业和职工购进农业生产资料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承担.农垦企业和职工本身是生产者,由生产者承担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做法有失税收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9.
目前粮油收购市场只有国有粮油收储企业一家,农民只能卖粮油给国有收储企业,别无选择。这种独此一家的状况和计划经济时期无本质区别,其弊端是明显的:一是收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政策变相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二是信贷风险加大。四面八方的粮食都集中到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一家,形成仓库装不下,外垛高如山,陈化粮日趋严重,信贷资金潜在风险越来越大;三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缺乏市场经营意识,认为粮食收储企业仅我一家,而且国家财政对储存的粮食有稳定补贴,市场销售和经营状况好坏都影响不大,致使收储企业潜亏较大。这些现象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8月1日和9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和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税率由过去的10%提高到13%。国家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积极支持和推进粮棉企业的体制改革,从而加快整个商品流通企业改革步伐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究竟会给京山财政收入带来多大的影响。甚至对整个京山经济起到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分别对粮食、棉花两家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和具体分  相似文献   

11.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顺价销售是粮改的关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能否顺价销售关系着粮改工作能否顺利进展,而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则是对收购和收储的重要保证和监控。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必须按照保本微利和不亏损原则,综合顺加作…  相似文献   

12.
张忠军 《财会学习》2015,(17):144-145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渠道作用,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国家在增值税等方面给予其很大的优惠。本文回顾了相关增值税政策,并就“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的变化进行了探讨,希望近一步理清我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核算。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08,(11):51-51
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一般纳税人企业来我公司购货,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有关政策我公司可以去国税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请问代开时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代开的发票税率是多少?对方按照什么税率抵扣?  相似文献   

14.
继全国放开八个主销区粮食收购市场后,2002年,广西全面启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实行"一取消、两放开",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这打破了以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垄断粮食收购的局面,对广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产生了重大和深远影响,也由此对农发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是上海良友集团下属的大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集粮食的购、销、调、存、加职能于一体。成立以来一直担负着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储备粮收储及上海军需民食的粮食供应任务,是一个政策性亏损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1998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政府对政策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亏损补贴内容作了较大的调  相似文献   

16.
钟税官信箱     
当月销售不动产后,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Q钟税官: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1月销售额为163万元,其中销售不动产收入15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张A小张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7.
张国华 《现代金融》2001,(11):21-21
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基层粮食收储企业的粮油收购资金来源逐渐由单一的农发行贷款向多元化筹资趋势过渡,主要形式为:一是收储企业内部职工自发集资,自主经营粮油购销业务。二是收储企业垫付少数自有资金,开办了“即购即销”粮食经营业务。三是收储企业单独或县(区)粮油购销总公司集中,向商业银行短期借贷,专门经营退出保护价粮食品种的购销。四是收储企业与用粮单位签约合作,由用粮单位提供资金,委托收储企业代收粮食。  相似文献   

18.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1,(5):23-24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能否免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  相似文献   

19.
荆州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目前存在购销业务萎缩引发库存爆满,仓容问题引发不能敞开收购,财政问题引发补贴不足,保护价收购引发不能顺价销售,销售梗阻引发粮食陈化,粮食陈化引发信贷风险这样一个怪圈.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与发展问题.这是所有问题的根源所本,因此必须积极研究采取应对之策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1,(8):25-26
●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免税优惠?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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