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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4月15日,湖南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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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采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5,(6)
武汉消费者徐先生因自己购买的菜籽油成分未标含量,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诉求获法院支持,法院判令商家10倍赔偿消费者。该案也成为武汉市首例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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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学界、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民众各有看法,近期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又把这个问题的热议推向了高潮.回顾 《消保法》 最早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对不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也是对全体经营主体的教育和警告,更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考虑当下的现实以及知假买假维权带来的相当影响,对知假买假者可分为两类做不同情况处理:对独立知假买假打假人个体予以惩罚性赔偿救济,打假公司专职人员打假则不予支持,同时可采取一些维权奖励措施,淡化个体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当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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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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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女向法院诉称某男曾经借其债券28万元,并出示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男返还债券及利息。在该案中,该女出具的借据为复印件,但是她同时出具了证明该借据原件存在并丢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驳回了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该女士又提出三位证人为其作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债券并承担利息。被告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其对此判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证实在诉讼中三位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原告亦不能说明其债券的来源。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后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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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知假买假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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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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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假买假打假者应不应该受《消法》保护这样一个老话题一再引起公众的关注,各种派别观点针锋相对。笔者认为其中所发议论感性成分居多,讨论的话题过多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他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上,而对于《消法》第49条适用要件缺乏必要的分析。为了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真正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有从理论上再加探讨的必要。一这里所谓“知假买假者”是指购买假货,企图利用《消法》第49条获得赔偿的购买者。《消法》第49条规定的核心在于“欺诈行为”,知假买假者能否根据该条获得双倍赔偿关键也在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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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王海现象”中的“知假买假、双倍索赔”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长时间以来争得沸沸扬扬,难有定论一样,商品房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问题也是如出一辙。为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认为商品房纠纷不适用于《消法》,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消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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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4)
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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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售房现代城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真没想到能打赢!“5月25日,走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大门的孟向东激动不已,他刚刚拿到起诉现代城双倍返还定金一案的终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退还定金3万元的判决,判令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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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大连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购房焦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销售的一套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完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也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优质”,而仅为合格,于是,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商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其4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发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依据《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其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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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之后耸立起"何山"。北京的法院为何山当靠山。什么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什么不知假售假不是欺诈行为!法律已正本清源:到你商店买东西就是消费者,你卖假商品就是欺诈行为。谁愿意争论不休,请便,法律就该这么执行;真是痛快,痛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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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