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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本文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笔者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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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所涵盖的预期违约情形、提供的救济方法的类型、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的区分、中止履行权的行使、关于请求提供充分保证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等方面有共同点,也有不尽一致之处。通过比较,可以认识到《合同法》预期违约及不安抗辩制度的缺陷及改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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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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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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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分别在合同履行保障制度、违约处理制度方面引进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定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缺陷。本文对合同制度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合同法在这两种制度立法设置上的不足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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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它体现了交易安全的需要,既利于保护己方的利益,又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提出履行合同或提出履行担保.对履行抗辩权的认定,有助于拨开"双方违约"的迷雾.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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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
CISG、UPICC和PECL这3个国际法律文本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的重要成果,对国际
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三者都对实际履行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但是三者的相关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通过详细比较分析三者的实际履行制度,该制度包含已经统一的内容和
尚未统一的内容,该制度应进一步统一。通过借鉴CISG、UPICC和PECL中的相关规
定,我国《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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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127-129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 ,还存在着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混乱等不足之处。作为《合同法》应该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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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凸现出某些立法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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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凸现出某些立法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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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完善并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与预期违约法条间的冲突,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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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即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即默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它是《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的一种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案一:水产贩运商陈某与冷冻厂订立了11月份一次性提取20吨带鱼的合同,由于市场带鱼价下跌,陈某于10月5日向冷冻厂发出了“由于带鱼价下降按原定价无法履行,如降价至现市价,仍按11月提货,否则,带鱼不要”的通知,按此通知,冷冻厂便可单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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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现在该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也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或客观情况反映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前者是明示预期违约,后者是默示预期违约。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另外,根据判例法,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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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制度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在大陆法系框架内,一般是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做比较分析,并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做评述,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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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规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阐述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则,并通过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了合同法在损害赔偿原则、限制规则、计算规则方面的缺陷,指出了可供借鉴之处以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