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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对补偿金数额不满意;公正、合理是制定补偿标准最需要考虑的因素;补偿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金归属问题令人担忧;补偿中的法规、政策等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发展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公共利益名誉掩盖下的政府利益本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背离市场基本价值规律.因此,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二是科学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三是增设集体土地产权出让制度;四是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信息;五是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行事.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吴忠市高闸镇马家湖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倒,对其组织模式、运作模式及流转制度创新,重点对其内涵的"土地流转运作技术"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已经做出的比较成功土地流转技术和创新经验进行系统性研究,以此案例得出土地流转组织对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的经验启示.如: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要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漉转中的角色;要切实维护非农建设征地中农民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矛盾之处就在于,一方面千方百计鼓励农民增加收入,可是另一方面却在农民利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时候,附加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不但阻碍了农民快速致富,而且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获得不应有的收益。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重新审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修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中的不合理规定,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房地产开发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市场必须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平等的用途管制政策更好地发挥辅助作用。在土地制度中,之所以规定任何单位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根本原因在于宪法中存在着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公益性征地原则的二律背反。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问题,应适时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构,实现经营性建设用地动态管理,使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农民工,不能强迫无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议改变以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构想,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民(集体)之间流转。另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明显存在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相关条款应修改。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性缺陷致使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有所创新,但在一些敏感的问题上仍采取回避的态度,显得不足。因此,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中,我们应当在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规范土地权属转移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仅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或者土地是指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的多层次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模糊产权实际上留下了不清不楚的公共产权,会产生"公地悲剧"和强者取胜。"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理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应该是明晰基础上的整合。  相似文献   

8.
由于受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约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不能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不仅所有权得不到尊重、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土地的主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也得不到合理补偿,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探索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缓解社会矛盾,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必须创新。从尊重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思路出发,对广大农村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只能是权宜之计,而从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思路出发,变土地管理法主要是约束农民集体行为为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才是最终之本。  相似文献   

9.
天津近郊的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虽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但当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政府推动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前提;政府则通过对土地的整合及重新规划,推动了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水平提升,也加快了农民身份的转变,并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相应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是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农民就业转型的需要,而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可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演化升级和农民的就业转型。  相似文献   

10.
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位、权能残缺等弊端,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的不可分共同共有制,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和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应当是改革的最佳选择。目前要做到: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2.
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比,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体现着一种不清晰、不平等、不完整的法权关系。这种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以传统的计划经济学说为理论基础的,仍然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色彩。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已成为我国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中国任何一次伟大变革都不可能不涉及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起的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将土地制度改革聚焦于广袤辽阔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钢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应是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重点应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使用权改革,突破口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要保障依上述思路进行的这轮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构建起和谐统一的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弱化土地征用制度的同时,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监管和调控等。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化和货币化的最大阻力是农地产权问题。农地产权问题主要有农地所有权残缺、土地财产权含糊不清、农地剩余索取权被低估、农地产权货币化交易困难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农地产权的契约化,包括权利内容契约化、收益契约化和风险契约化。为此,可以借鉴日本农地契约化运行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四层级的农地契约化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既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也制约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在现有法律支持下,坚持现行土地所有制、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确立产权代表、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批驳“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土地国有或私有”这一误区着手,详细分析产权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程度的差异,进而指出提高产权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且有保障的农地产权制度,即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来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是目前土地权属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主 要存在诸如法律依据不足、政策不一致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一直在“集体所有-私有”之间展开争论,其实契约性集体与身份性“集体”的区别远远大于个人与集体之别,如果是契约性的,那么村集体对上可以制约官权、对下可以保障农民个人权益;如果是身份性的,那么“村集体”就是对下制约民权、对上依附官权的国家权力末梢,很可能形成先用强权“化(民)私为公”、再用强权“化公为(官)私”的中转站,最终不管是农民个人利益还是真正的村集体利益,都成为权力刀俎上的鱼肉。目前的体制下,不管是中央“放任”地方的“土地协议批租制”,还是中央“管制”地方的“土地公开拍卖制”,首先都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不管是中央政府权力还是地方政府权力)”为前提,否则只会陷入“国进民退-国退民退官进”的传统怪圈。农业税废除以后,政府对农民的索取仍然超过市民、而对农民的保护仍然弱于市民,以后改革的方向也不仅仅是让农民向“市民”看齐,更重要的是农民应该与“市民”一起争取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在“无公开不支付”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体化。要求地权属于农民的消极权利,要求社保属于农民的积极权利,不管是“用土地替代社保”还是“以土地‘交换’社保”,本质上都是对上述两种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使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优先考虑城市人,最后考虑农民”的做法也是不能被任何现代文明所容许的。目前乡村内生性的自组织资源极度缺乏,原子化的农户在与组织化的其他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就应该尊重农民的自组织权利,不论是血缘化、伦理性的宗族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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