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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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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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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上半年,浙江省工商局历时两个多月,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10多个城市(县、区),就供电、供水、电话、烟草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从本次调研情况看,近期各行业表现出来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以往相比,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一、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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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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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深入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领域。一、深刻认识对公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就无以维持,社会生产秩序和国民经济发展就会遭受重大影响。(二)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这种垄断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或者是在法律的运用中在事实上取得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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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