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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3 毫秒
1.
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犤2001犦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借助学校的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3.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4.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开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上半年,浙江省工商局历时两个多月,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10多个城市(县、区),就供电、供水、电话、烟草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从本次调研情况看,近期各行业表现出来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以往相比,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一、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  相似文献   

6.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地、州、市监督检查机关查处。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了解有关情况;(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收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账册及资料;(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场所;(四)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8.
一、"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界定《反不正当竟争法》第6条所指"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内涵和认定标准,根据立法精神、法律措辞、地方性法规的理解以及一些学理解释,总结近年来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可作如下界定: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下列三个要素:(一)具有独占地位;即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没有竞争对手,或者居于经济或技术上的其他优势地位,使得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除…  相似文献   

9.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公用企业所在行政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涉嫌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由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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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人网者多收入网费的作法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该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中的"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11.
根据公平交易执法工作重点和局领导指示,去年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有重点、有步骤的专项整治。11个试点省市共立案查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420件,结案244件,罚没金额1289.4万元。一些地方还查处了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初步规范了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整治中的主要做法去年初公平交易局向全系统部署了整治任务,明确了查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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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深入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领域。一、深刻认识对公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就无以维持,社会生产秩序和国民经济发展就会遭受重大影响。(二)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这种垄断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或者是在法律的运用中在事实上取得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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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与法…  相似文献   

14.
公用企业     
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是由其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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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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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资料,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55件,虽仅占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1%,但因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查处难度大,但意义却非同寻常,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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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犤2002犦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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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二、石油、成品油产品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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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州工商[1996]194号文件及随同转来的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沐川县利店信用合作社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应受到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信用合用杜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合作社利用负责农资专项贷款的地位,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  相似文献   

20.
成伟智 《商场现代化》2005,(32):116-117
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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