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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剖析和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因此,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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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以来,浙江省江北、温岭、海盐、平湖、嘉善、秀州、湖州、浦江、衢江等县(市、区)纷纷开展了农村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方式共发放贷款累计超过2.5亿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试点增加了农村融资渠道,突破了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实现了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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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担保难,是制约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农发行山东省定陶县支行积极探索动产浮动抵押方式,以公司库存成品花生油、精炼油、花生散油设立3年的最高额抵押,向山东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短期贷款3.5亿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既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又促进了农发行业务的有效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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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2,(1)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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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有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抵押、担保等,随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积极参与其中,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和农业转型升级.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及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5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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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今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给长期颇有争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明了方向.短短一年间,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从零星试点走向广泛探索,从涓涓溪水变成汩汩河流,土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资产,其融资功能在日渐激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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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和担保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融资担保形式为抵押。(2)地上农作物原则上不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但农业设施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除外。(3)土地经营权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能确保交易安全。(4)合理限制承包方对流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可以保障抵押权稳定。(5)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价值较小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坚持拍卖优先原则;增加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并允许与拍卖程序并行。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是农地财产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结果,基于权利结构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其融资担保制度不能被一般规则所涵括。在未来出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立法中,应当在给予土地经营权人更多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利益,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相适应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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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抵押担保中抵押物范围过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于宅基地上的农民私有房屋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浮动抵押制度对农村信贷担保的完善都值得探讨;质押担保方式中提上日程的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设定质权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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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占全省土地面积约60%。为了解决林业生产和加工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于今年开展了森林资源抵押担保贷款,已发放森林资源抵押担保贷款5笔,贷款金额总计3900万元,有效支持和配合了江西省的林权制度改革。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可行性(一)法律可行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法律法规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森林、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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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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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对非保护价粮食收购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对没有物资保证的存量贷款用企业有效资产办理抵押担保才能发放增量贷款。农发行对此用功不少,但收效并不明显。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试图探求制约抵押贷款制度实施的真正原因。一、企业缺乏办理抵押担保的条件申办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抵押人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用地、营业场地,大都是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办公楼、仓库等固定资产也没有产权证明,因而不具备办理抵押的条件。要办理“两证”,程序复杂,费用很高,粮食企业根本无法承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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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金鑫柠檬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安居区农业局颁发的首本《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获得了安居区融兴村镇银行发放的500万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这是遂宁市银行机构发放的首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去年遂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确权颁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安居区积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