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永清 《济南金融》2006,(11):55-56
股权质押的“股权”是投资向公司出资后在获得股东身份基础上享有的权利。股权质押的“质押”是传统民法担保物权之一种。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质押设定后,权利人获得的是质权。依民商法原理,股权乃商法(公司法)上的重要概念,而质权为民法上的重要概念。股权质押则为上连民法下接商法、贯通民商法而产生的重要制度。在民法日益受商法影响.商法日益受民法整合的今天.股权质押制度吸引着众多民商法学的注意力。  相似文献   

2.
梁莹 《海南金融》2021,(10):37-46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相似文献   

3.
邵敏杰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3):166-176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4.
盛丽 《西南金融》2010,(2):48-49
一、《物权法》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相似文献   

5.
在银行实务中,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已被银行广泛应用于其信贷业务.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造成质权的内容和权利凭证不明确,质押登记效力、登记部门、登记程序和形式有待界定,难以保证质权的实现.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权利质押及其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建萍 《金融论坛》2002,7(2):31-35
权利质押是与财产抵押并行的物权担保方式.与抵押相比,权利质押具有价值量大且较稳定、操作简便、易于控制且可变现程度高等优点,更乐于为债权人所接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正确地运用这种担保方式,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权利质押的基本特征入手,重点剖析了权利质押的构成要件、种类、设定及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以及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尤其对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公法上的财产权作质押等问题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7.
余玲玲 《金卡工程》2010,14(8):95-96
质权制度是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古老制度,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近代各国立法的变迁,质权客体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本文从质权的内涵及历史发展入手,再结合各国立法例,首先是总体上对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种质权客体进行认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地位日益重要的质权客体即权利,对何种权利可以作为质权客体提出自己的认知观点。  相似文献   

8.
券商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的股权质押融资服务是否会影响其分析师荐股评级的乐观偏差呢?本文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8-2016年间的数据对此问题展开了研究,结果发现,相较于非质权人券商分析师,质权人券商分析师对出质人公司的荐股评级更加乐观;且这一关系在规模较小的券商中更为明显。本文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质权人券商分析师的荐股评级乐观倾向主要存在于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而在相关股权质押发生前和股权质押解除后,没有证据表明质权人券商分析师与非质权人券商分析师的荐股评级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券商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质权人会带来利益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损于其所隶属分析师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9.
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进行的票据背书。背书人(出质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质权人),并以票据权利作为对被背书人所拥有债权清偿的担保。  相似文献   

10.
吕勇 《现代金融》2006,(11):45-45
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新型担保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权担保资产,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等。这些质押方式被银行大量采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但作为一种物权担保,其行为效力和风险防范方法一直是有异议的。一是物权法仍然是我国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而多数的新型权利质押,金融资产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性质上的承认,是不是物权没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解析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融资,不但可以节省融资成本,还可以充分认识到其股权价值,同时注意防范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环。股权质押将中小企业中静态股权盘活为可用的流动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并迅速发展起来。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  相似文献   

12.
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亮 《现代金融》2008,(12):45-46
应收账款质押在国外已成为企业融资一项重要的担保手段.许多国家对此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这种融资担保方式已逐步被金融实践所采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物权法》虽已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却仅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和转让,《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着重于登记方面的规定。法律并未形成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文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出质人的义务和质权人的权利等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14.
权利质押是与财产抵押并行的物权担保方式。与抵押相比,权利质押具有价值量大且较稳定、操作简便、易于控制且可变现程度高等优点,更乐于为债权人所接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正确地运用这种担保方式,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等具体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权利质押的基本特征入手,重点剖析了权利质押的构成要件、种类、设定及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以及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尤其对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公法上的财产权作质押等问题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15.
2014年7月开始的中国股票市场牛市的走向加上金融行业创新的助力,促使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井喷式"发展。股权质押的担保能力与股票价值相关,等同于与股价挂钩,而2015年6月中旬之后,随着股市行情走低,股权质押风险大面积暴露,所暴露的股权质押风险不仅威胁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利益,更会影响整个股市的稳定。而2018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非理想下行,"黑天鹅"事件多次出现,多只个股退市,作为国民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其相关的股权质押风险也引起人们的注意,毕竟房地产行业属于现金依赖性行业,且在所有进行股权质押的行业类型中占据较大的比例,一旦房地产公司上市之后并股价下跌,其暴露的股权质押风险带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市场、以及房产持有民众的冲击是巨大的。了解房地产股权质押风险,并做好防范与补救措施,对我国经济稳定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17.
<正>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担保在实务中较为普遍,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没有规范或没有明确规范。本文着重就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准则》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8.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接收、维护和发布信息,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存在进行公示,以降低与应收账款质押或担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使贷款人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商业决策,并有效确立贷款人的担保权益,有效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人受偿权的优先顺序。二、从我国以前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看建设高效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登记的管理体制不顺,登记部门众多且各自为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二是登记部门强行设置义务,侵害当事人权利,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和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来源不对称,风险难以防范;四是法律没有专门规...  相似文献   

19.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个创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其本身还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详细内容及出质人、第三债务人钓资金实力和信誉;设立质权时,不仅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履行登记程序.还必须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并通知第三债务人.以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银行质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正因为我国的民商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产生了许多适用民法的观念和方法来调整商事行为关系的情况.然而,商法比民法更侧重于效益原则的优先适用.信用证是商法中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对比分析出民法与商法间立法价值的差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