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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互联网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动能,有关平台企业垄断的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领域学者的研究重点与监管层的关注重点。因此,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与执法案例,对互联网平台主要特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简要总结,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从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第三方主体三个层面对推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以及数字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经济下的市场竞争也以企业平台化经营为典型特征和发展趋势.平台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效应",且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其双边市场的特征、经营模式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方式.限定交易属于我国...  相似文献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本文以去年贵州茅台的涨价事件为切入点探讨茅台涨价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模式和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垄断企业利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形成的标准化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日益严重,已经在不同程度触犯了反垄断法。通过对标准化垄断形成策略分析,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步崛起,但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影响整个市场生态平衡,为此,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治理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事实出发,详细分析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探究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形成的作用机理,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6.
张晓璐 《河北企业》2024,(4):153-156
有效监管互联网平台竞争行为,创建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当前数字经济领域中,头部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规模、锁定和技术溢出等手段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导致市场中互联网平台数量减少、价格水平受到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减弱等,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这种非价格垄断行为存在一定障碍。因此,需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以避免互联网平台利用封禁等手段筑起竞争壁垒,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然而,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仍有诸多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及标准,并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质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因素,探索与时俱进的有效治理模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相似文献   

7.
数据作为第七大生产要素,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目标。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问题,价格理论等传统主流反垄断理论既无法很好地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也无法识别新出现的数据垄断行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数据反垄断困难重重。贝恩式市场力量理论为数字经济中经营者市场力量的判断提供了理论工具,其将关注点集中在排他性市场力量对于市场结构的破坏,把数据进入壁垒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依据,以此为基础,对滥用数据优势地位的新型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明确拒绝数据开放、数据自我优待等数据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正当理由,并通过对可携带权制度的再构造,实现对于数据垄断的事前规制。  相似文献   

8.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9.
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知识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首先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以便确定行为的主体;同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才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因此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法律确认,而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人应当享有抗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平台经济是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就业、促消费、稳增长的关键力量。但是,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等发展不规范的问题。下一步,建议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平台企业多元布局海外市场、争夺国际话语权,引导头部企业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增强核心竞争力,构建多方协同的平台治理体系、激发内生发展活力。  相似文献   

11.
<正>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法律和经济学理论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垄断行为、垄断后果进行判断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它们在互联网上游资源的优势地位,采取价格歧视行为排挤下游竞争对手,确立在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的垄断地位。本文就相关发垄断基本流程及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基本法”,日本称之为“经济宪法”。一般认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主要由禁止卡特尔(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的控制(也称控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以及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也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组成。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其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禁止卡…  相似文献   

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要判定淘宝商城大幅度提高技术服务相关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淘宝商城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淘宝商城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将以淘宝商城"内战"事件作为切入点探讨淘宝商城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4.
刘柏  卢家锐 《财会月刊》2021,(3):140-144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培育我国经济新动能、增加社会福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由于资本的无序扩张导致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出现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从市场同行竞争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国家和监管层面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潜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借鉴国际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建立完善的平台经济市场机制、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规制平台经济“杀手并购”行为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15.
垄断又称独占,是指少数大企业、政府部门或若干企业联合起来,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和操纵市场,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因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我国正在加快制定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6.
社会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行业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发展到现在,都呈现出“马太效应”“赢者通吃”的局面。各大平台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数以亿计流量的加持下,利用用户无法脱离平台的状态,走向垄断,平台封禁行为就是其垄断行为的表现之一。作为兼具公共与私人双重属性的互联网平台,其封禁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平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将从平台封禁的表现与危害出发,引出互联网经济与互联网平台垄断,再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探究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力求能为互联网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相似文献   

18.
《国有资产研究》2008,(8):16-16
8月1日起《反垄断法》将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按照最新公布的“三定”规定,将成立一个“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肩负起反垄断执法的重任,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相似文献   

19.
郝国恒 《河北企业》2023,(3):157-159
平台数据垄断严重阻碍互联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和抑制互联网市场创新等问题。由于价格理论的制约和互联网法律关系复杂等,我国反垄断机关无法有效对平台数据垄断进行规制。治理平台数据垄断应从完善反垄断的价格理论出发,形成坚持适度干预和综合干预的规制思路,进而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和多主体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反数据垄断综合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20.
<正>警惕部分市场主体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的行为作为一名新任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周源今年仅带来一份提案——关于加快知识开放,推动全民共享数据红利,主要聚焦目前网络知识数据库领域存在的,部分市场主体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的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知识数据共享带来的长期好处自然不必多言。然而,部分企业在面临当前的利益问题时,还是会采取短视的行为,甚至侵犯到行业生态伙伴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早在2022年4月,“中科院因近千万的续订费用不堪重负停用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消息就曾引发网络热议,甚至部分研究学者控诉在知网下载自己的文章还需要付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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