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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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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在特定条件下,阻碍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从而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可以预见的损害的机制。该机制明显具有预防的功能,而且“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本文仅就该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一、制度基础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理论而构造其理论基础,认为给付与对待给付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此即期牵连性,具体包括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履行上的牵连性。…  相似文献   

2.
《商》2016,(5):228-229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二)项"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四)项"丧失履行能力"与第108条之"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内容相似,但法律效果有别,适用上存有冲突。第(二)项债务人主观避债、拒绝履行义务之意图明显,属于默示之拒绝给付;而第(四)项确定丧失履行能力,排除给付不能之情形,则只剩下破产情势;但基于《破产法》之特殊目的考量,即使丧失履行能力,守约方也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及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为维持体系协调,宜将第(二)、(四)项删除,将第108条之"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限缩至"默示的给付拒绝"。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作为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一直是比较受到关注的问题,合同解除具体有哪些类型、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都是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入手,读合同解除制度的性质、条件等进行论述,进而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相关讨论和研究,以期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4.
<正> 民法上的债包括契约之债、侵权之债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意义上的债主要指因利益目的支配下的商事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典型的契约之债。由于不存在充分安全、高度诚信的交易条件或者交易环境,或者存在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必须在制度安排中设计对债权进行充分保障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民事实体法上的债的担保、债的保全、损害救济等以及民事程序  相似文献   

5.
王英 《消费导刊》2009,(19):164-164
19世纪60年代,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德国民法中诞生。此制度的兴起弥补了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既解决了契约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又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然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问题就亟待解决。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将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重点论述,试图为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正>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本质,目的没有达到,故又称为"积极违约"。这里只探讨两种重要的不完全履行形态,一是瑕疵履行,二是加害给付。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8.
孟德花 《商业研究》2003,(6):122-124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9.
《商》2015,(49)
<正>合同法的精神就是契约自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足够自主决定能力,使得意思表示健全。然而,每一个意思形成的过程中都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而导致意思表意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出现瑕疵的情况。我国现行民法继受了德国法的传统,承认了受欺诈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要类型。但是,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无论是关于"第三人"的界定还是其效力问题却是留下了空白。  相似文献   

10.
<正> 一般来说,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会向债务人"催债"。但是,司法实践也遇到这种情况,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仍长期不行使权利,致使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或破产或逃走,失去偿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又转过来要保证人承担责任,致使债的负担转移到了保证人头上。这种情况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大陆法系民法都设立了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对债权之准占有善意给付效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性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对债权准占有善意给付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对债权之准占有善意给付效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性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对债权准占有善意给付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3.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指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告知或隐瞒之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之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给付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孙洋  王洪亮 《商》2014,(48):185-185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之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如为清偿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指定以其给付应抵充某宗债务。清偿抵充制度,最早发源于罗马法,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清偿抵充制度逐渐得到了各国法律的认可。但是,我国只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清偿抵充制度的一个方面——法定抵充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而这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求。  相似文献   

17.
陈淑明 《现代商业》2011,(2):257-258
不安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制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也是较难掌握和理解的一种。它有极深的法律渊源,在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同时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与之相类似的制度。作为一项防御性的权利,它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当事人在遇到对方有难为给付对价之虞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并产生阻却对方提起违约之诉的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在定义、效力范围等方面都还需要完善,本文中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行合约,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中国法下是有效的.在英国法下.合同义务人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表示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得以对无法履行合约的行为免责,就必须将这一条款明确地写入合同之中,方为有效。另一方面,正因为英国法中没有不可抗力免责这一法律原则,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  相似文献   

19.
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务问题,不仅涉及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体系,也事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处理民事案件中作用的发挥。以财产上的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为核心,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物的返还、侵权行为等之间的关系的适用性,仍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承认它与其他财产上请求权可能发生的竞合,这样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  相似文献   

20.
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民事、经济活动不断增加都需要通过合同得以实现,然合同的订立也会有瑕疵,故合同的解除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并加以研究.合同解除制作为合同制度的一种补充制度和救济措施,它首先应是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其次是起到公平救济和惩罚违约的作用.因此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时应要注意保护适度,条款清晰,惩处有力.新合同法在立法上吸取了两大法系的精华,是一部难得的好法,本人以为若能加以完善将会更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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