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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金光 《新智慧》2005,(10):44-45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相似文献   

2.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这两项条款明确规定了再投资退税的基本含义及具体计算方法,表明再投资退税是退还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中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通过将税后的投资额还原成税前利润来计算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条文的规定是详尽的,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产生太大的歧义,但笔者的问题是,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退税额与再投资额中所包含的已纳税额是一致的吗?为了便于分析,现举例加以说明。例: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5年,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6:4,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正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00年实现会计利润405万元,由...  相似文献   

3.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笔者将就此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谈一些看法。财务会计是独立于税收管理的,它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但笔者认为,上述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投资的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若A外商独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董事会决定用此未分配利润再投资,2000万元用于增加A企业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用于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将其作为A企业的一原料供应地。此时,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①用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②用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投资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一般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相似文献   

4.
目前计算投资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方法存在问题,应加以改进。应按联营企业实际执行税率倒挤计算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方实际执行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5.
《新智慧》2006,(2):37-37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6.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7.
伏虎 《新智慧》2007,(7):54-55
一、通过企业分立适用低档税率 为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另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具体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相似文献   

8.
严善明 《新智慧》2007,(9):24-25
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国内企业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拟就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目前计算投资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的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应按联营企业实际执行税率倒挤计算来源于联营的所税额,按投资方实际执行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10.
王小宁  周立权 《新智慧》2004,(11B):30-31
我国的所得税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征税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几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将就此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对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下为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税务处理所做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一、资产1.各项准备金。根据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计入企业当期费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其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企业若超过限额计提坏账准备,则应当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2.折旧与摊销。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加回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外商投...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就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对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介绍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以及对以后备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企业如何按税法要求进行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  相似文献   

13.
所得税会计中的相关计算是税务会计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我们在计算企业应向税务部门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时,一般不另立账册,而是在财务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税法和会计之间存在的涉税差异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交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我们要区分和界定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等涉税差异,以及确定它们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或调减的方向,特别是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还要考虑由于税率的变动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这些问题无疑构成了所得税会计中计算的难点。本文试图将这些复杂的所得税计算转化为简单的数学计算以供实务参考。一、涉税差异的界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于会计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标,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和口径不同,从而导致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一涉税差异主要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1.时间性差异的界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关于时间性差异的特征和性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①时间性差异是由于企业某些收入和费用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②时间性差异产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某一会计期间或若干会计期间内转回;③如果只存在...  相似文献   

14.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19:00时起,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本文通过对此次汇率调整对出口企业的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利润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寻找新汇率机制下出口企业的盈亏平衡点。一、汇率调整对出口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汇率调整主要是对出口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下面笔者将分别来分析汇率调整前后的企业税前利润和所得税的变化。1.企业税前利润的变化。设企业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金额为X美元,已知调整前的汇率为1∶8.27,调整后的汇率为1∶8.11,则企业税前利润变化量为:(8.11-8.27)X①,可以看出企业的税前利润是减少的。2.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设企业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外的收入为A美元,可扣除的部分为B美元,设汇率变动前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a,汇率变动后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b,则企业所得税的变化量为:[(A+8.11X)-B]&;#215;b-[(A+8.27X)-B]&;#215;a②。如果汇率变动前后适用同样的所...  相似文献   

15.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费主要有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针对三种类型的保险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不同的处理情况。重点分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三种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6.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7.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18.
为了吸引鼓励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存在差异,使分回利润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因此影响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标准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应规范投资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20.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分三步进行的:第一步是1991年7月1日在《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统一实行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第二步是1993年至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统一;第三步是要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目前我国财税理论界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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