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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最重要的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成熟,还存在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缺乏中立性等问题。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且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劳动法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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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最重要的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成熟,还存在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缺乏中立性等问题。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且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劳动法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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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4)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逐渐落后,存在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等缺陷,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劳动现状,亟需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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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现阶段有日益增加之趋势,那么,如何有效地利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解决劳动争议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程序保障理念的指导下,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保障、组织保障、举证责任制度、仲裁时效、仲裁监督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进行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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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1987年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恢复的,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体制可以概括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经地方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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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被拖欠工资,如今还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否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将公司告上法院?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该到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强制执行?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程序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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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受到了众多的诟病。最主要的缺陷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仲裁前置制度;二是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三是劳动仲裁的行政性。针对这三个方面的缺陷,我们可以从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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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程序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劳资纠纷、对劳动者权益实行双重保护、有效分流案件。但随着司法实践和用工关系的日益变化,该程序显露出违背仲裁自愿原则、冗长低效等诸多弊端,因此需要对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大胆改进,渐进式地构建一种新型"或裁或审"制度,同时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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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8):88-94
仲裁民间性与司法性的结合,保证了其灵活性、专业性、快捷性与独立性.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与对其的处理体制需要迥异于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并不具有理论与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在其他国家(地区),仲裁基本上被适用于利益(集体)争议的解决而不适用于权利(个人)争议,并遵循一般仲裁的基本原理.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仅仅只是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并背离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属性而具有突出的强制性特点.对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劳动争议多发城市的调研也能印证上述理论与制度实施的困境.未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要么“回归”仲裁本性,建立“或裁或审”的裁审体制;要么变革其为准司法程序,建立“一裁一审”的裁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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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呈逐年上升态势,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诸如浪费资源、闲置劳动者诉权、违反公平原则等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因此本文主张借鉴国外机制,建立适应中国的仲裁和诉讼的双轨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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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年。可以预见,随着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将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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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逐年增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于2008年开始实施,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关于仲裁时效仍有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本文在介绍仲裁时效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对易错的问题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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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诉讼,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有别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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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非诉讼程序,它是国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律程序,具有与司法审判机关相类似的机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其形成的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判决书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使大部分劳动争议得以解决,不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双方矛盾的激化,保证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仲裁程序也不似诉讼程序那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要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效率,必须有完备的仲裁规程为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还不完善,本文仅以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例,谈谈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应用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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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3(2):70-72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自施行以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时效期间太短、起算点不明确、没有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等,实践证明,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劳动法修改过程中,应当积极关注并解决这一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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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一直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病,而新颁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属于旧模式的修补,强制前置程序的思路未变,在实践中制约了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就此做一简要分析,并提出裁审分离体制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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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都没有回答这个问题,盼望已久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界定,这给大家留下了许多想象的空间和争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