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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诸多法理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理论问题如专有权的判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专有权的权能及其限制等,实务问题涉及建筑物基本单元界定、地下车库权属界定及转移、酒店拆零销售等。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相似文献   

3.
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是中国目前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一个主要纠纷,从地下车库纠纷司法判例案例分析入手,剖析了引起地下车库权属纠纷的法律原因并提出了减少纠纷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4.
在日益加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住宅小区的物业逐渐发展成熟,但由于相关法律滞后,导致对于小区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区分界定不够明确,存在一些困惑并由此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目前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厘清认定住宅小区配套公建权属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5.
<正>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如何明确?建设单位需不需要交存电梯维修专项资金7月2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作了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改稿中的五大亮点受到行业广泛关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权属目前,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  相似文献   

6.
随着城市住房条件的改善和私有车辆的增加,居住区域内车库产权归属的矛盾突显,开发商与业主围绕车库权益的纷争不断。然而无论理论还是实务,都未能为车库权属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现实情况矛盾且混乱。  相似文献   

7.
一、无墙界权属单元物权的合法性要求 无墙界权属单元是以大型商场、办公空间、车库作为投资对象,由于经营的需要,不能有实体墙界做阻隔,只能以无墙界分割作为划分模式,由多个权利人敞开式共同经营的权属单元。目前对其权属登记尚处于争论之中,由此引发的案例也一再出现。那么,这种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要符合民事法律的行为原则,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形式。  相似文献   

8.
住宅小区里的车位车库产权是谁的,在《物权法》公布之前,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物权法》公布,应当说为这个争论画上了句号。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此如何理解,又是众说纷纭。此外,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关于露天车位的产权、关于车位的登记、关于政府作出的车位权属的规定有何效力等,都存在不同认识。本文拟通过《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释等法律,分析与车位权属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希望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9.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10.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开始向立体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缓解居民住宅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法律问题——建筑物区分法律问题。其中,业主的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界限不清,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尤为突出,逐渐成为引发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民事纠纷的常见问题。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以前,  相似文献   

11.
<正>在建筑物、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的情形下,业主对一些特殊客体如楼顶平台,停车场所、小区空地等的所有权属争议越来越多。由于立法的缺失,此类纠纷处理不一致的现象较明显存在,对其所有权属的判断也存在非共有即专有的简单化倾向。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参考国外立法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法理,笔者针对如何确定这些特殊客体的共有权属,谈些自已的看法,供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一、共有权属的不同表现1、当然共有之情形。即对不仅在构造和使用上不能独立,而且专有专用必将对建筑物和整体造成不利影响、破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区分所有权人当然地享有共有权。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基于这些部分的自身属性和同建筑物整体的关系,也应视为当然共有。同时,对当然共有  相似文献   

12.
一、A公司的合同管理涉税案例 A公司与S公司的销售合同约定,房屋标准层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车库单价为0,车库套内面积为0平方米。同时约定,业主共用地下车库16410.46平方米,A公司为S公司提供可续展20年使用权直至土地权期限届满。如果地下停车位在当地可以办理产权证,A公司配合S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发生的税费按相关法律由双方各自承担。A公司实际交付S公司地下车库194个。  相似文献   

13.
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的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是房屋权属证书。《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不动产的权属取得只有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目前,各地地下车位的产权登记做法各异。有些省市已经对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位进行了权属登记,如常州市、海口市、衢州市、武汉市。这些地区针对地下车库产权登记所需要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武汉市房产局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的商业摊(铺)位、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地下车库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在售出前归开发商所有,但对其处分权应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5.
购买地下车位之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格林小镇的业主为了谋求一个好的地下车位,提前一天开始排队,有的业主甚至带来充气床垫,准备打持久战,地下车库买卖的“炙热”可见一斑。对于地下车库的购买,笔者想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简单分析,以期对欲投资车库的业主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本文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大背景下,房屋所有权规定日益完善的同时,针对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车辆停放难、城市住宅小区内车库紧缺等问题。引发了许多学者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简称车库)权属问题的讨论,其中不乏专有权说、土地使用权说、投资者所有说、约定说等各类观点。文章针对以上4种归属论进行解释并分析其优劣之处,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车库的权属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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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应明确四种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住宅小区及大厦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问题很多,这方面的诉讼也日趋上升。就会所、停车场、车库、地下室、绿地以及包括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内的商业用房的权属问题,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开发商以其投资为由,欲将这部分面积登记在自己名下,收益据为己用;小区、大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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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与业主--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 (一)一锅煮的产权"火锅"如何分食? 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的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不得将其分离.这是各国立法-致公认的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即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专有权是产生共有权的前提,专有权的范围决定共有权的范围.因此,在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就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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