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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质量》2001,(6)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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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为全面贯彻<产品质量法>,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吸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自第140条至第150条,共"条.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衔接,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1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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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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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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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10):36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解释可以看出“以假充真”中的“真”、“假”产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内部的结构、化学物理成分完全不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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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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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的开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苦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做出《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通知》)。匕述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站位有所不同,致使在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与犯罪行为衔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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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3)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 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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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不法经营者将严惩不贷。 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部分的第三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一节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它规定,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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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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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华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2)
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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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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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3)
编者按: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将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单列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将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首项。这一重大举措,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本刊特将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摘录于下,供读者学习。技术监督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实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把打假斗争深入开展下去。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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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3)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颁布了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自4月10日起施行。见假不打失职官员要判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具有对三个以上制假售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情形,属于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放纵制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放纵可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制假售假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货未出手一样有罪制假售假的“销售金额”被界定为制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样,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也将以制售伪劣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