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 毫秒
1.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以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这些细则或办法,有些是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或者说是基本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但有些却不敢恭维。近日,本人在某  相似文献   

2.
《中国招标》2009,(43):16-17
如何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是对于质疑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却未予以明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供应商质疑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二是质疑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相似文献   

3.
《中国招标》2010,(20):21-22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4.
《中国招标》2010,(2):13-13,1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现场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临时搭建的交易平台,代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和公正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及时制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供应商现场散发宣传册的做法不但会对谈判小组形成诱导,  相似文献   

5.
《中国招标》2010,(10):23-25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6.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  相似文献   

7.
《中国招标》2010,(16):44-46
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八年了,然而很多供应商对其中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还很肤浅,这种肤浅的理解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供应商的条件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但在实际工作中,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施行半年多了,对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亟须警惕的是,因《政府采购法》毕竟规定得较原则,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在酝酿起草,暂未出笼。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根据该法精神,出台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过分强调所谓“本地实际”(而实际上多为部门利益和“长官意志”),扭曲了《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势必将对刚举步迈向规范化道路的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严重的冲击力。我认为,当前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  相似文献   

9.
《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为加强对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全文共分为十章43条,从政府采购方式、管理职责与分工、  相似文献   

11.
章家菊 《中国招标》2010,(11):21-22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却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甚至有少数供应商沿用“文革”手法,将所谓不伦不类的“投诉书”四处散发,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无谓地牵制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精力。  相似文献   

12.
赵江山 《开放潮》2003,(6):60-60
据财政部国库司5月份发布的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0亿元,预计今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在接受专访时提醒,国内企业要赢得政府采购大的订单需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控制成本,拿出具有吸引力的性价比。同时,供应商也需要注意售后服务,不然只能吃一次政府采购“蛋糕”。 其次,供应商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由于今年政府采购以刚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为准绳,规则的变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较大。政府采购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政府采购法》  相似文献   

13.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相似文献   

14.
《中国招标》2009,(44):20-20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只是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而没有明确对供应商的技术材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评审方法。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时,往往会在谈判文件中规定评审办法参照综合评分法进行。不过,近日,某代理机构却因如此操作被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就项目组织采购。  相似文献   

15.
万玉涛 《中国招标》2010,(13):14-15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2009年度办公耗材定点采购结束后的第14天,收到了未入围供应商H公司的质疑。H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定点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组织。因此.此次采购应该被确定为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应被判无效。  相似文献   

16.
冯君 《中国招标》2015,(12):31-32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17.
周乔亮 《中国招标》2010,(9):24-25,23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投诉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已经到期,  相似文献   

18.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即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既具其特殊性又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之特定性;加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和不对称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要符合以下适用的“两个情形”不可小视!  相似文献   

19.
沙霏  张虹 《中国招标》2009,(37):7-9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20.
胡杰 《中国招标》2006,(F04):19-19
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法》,这是一个基本法律.所有的活动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执行。但是,《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