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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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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施行半年多了,对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亟须警惕的是,因《政府采购法》毕竟规定得较原则,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在酝酿起草,暂未出笼。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在根据该法精神,出台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过分强调所谓“本地实际”(而实际上多为部门利益和“长官意志”),扭曲了《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势必将对刚举步迈向规范化道路的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严重的冲击力。我认为,当前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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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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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却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甚至有少数供应商沿用“文革”手法,将所谓不伦不类的“投诉书”四处散发,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无谓地牵制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精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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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国库司5月份发布的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0亿元,预计今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在接受专访时提醒,国内企业要赢得政府采购大的订单需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控制成本,拿出具有吸引力的性价比。同时,供应商也需要注意售后服务,不然只能吃一次政府采购“蛋糕”。 其次,供应商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由于今年政府采购以刚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为准绳,规则的变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较大。政府采购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政府采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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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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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2009年度办公耗材定点采购结束后的第14天,收到了未入围供应商H公司的质疑。H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定点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组织。因此.此次采购应该被确定为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应被判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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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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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投诉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已经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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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即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既具其特殊性又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之特定性;加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和不对称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要符合以下适用的“两个情形”不可小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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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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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法》,这是一个基本法律.所有的活动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执行。但是,《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