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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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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本文涉及的销售商免赔条款是指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作为销售商的被告方常常会引用该条款作为被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的抗辩。在以往的审判实务中,能适用该款免赔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较少,对该款适用条件的研究也相对欠缺。但随着权利人直接起诉销售商的案件逐渐增多,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偏重起诉终端销售商户,而避开生产商、批发商的趋向。因此,更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2.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2):31-32
《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内容是《商标法》新增加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性特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护及查处侵犯其权益的规定,都是从保护出发的,从这个角度看.制止侵权是商标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3.
<正>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在承担填平性经济损失之外承担的带有惩戒、震慑、预防侵权性质的经济赔偿以及赔偿方式[1]。我国《商标法》2013年规定“惩罚性赔偿”,正式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最初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仅概括规定了适用条件,即“故意+情节严重”,以及惩罚倍数的上下限。  相似文献   

4.
正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5.
正2009年5月25日,毕加索公司与三舟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毕加索公司将其尼斯分类第25类上的"脸谱图形"注册商标许可三舟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袜子,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  相似文献   

6.
黄亮 《中华商标》2015,(2):41-44
2014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以571.12亿元的交易额再次刷新了"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销售记录。这一数据,再一次彰显了电子商务的巨大生命力。然而,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实惠的同时,也诱发了以商标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纠纷。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规制出现了法律空白;网络空间的虚  相似文献   

7.
陈惠珍 《中华商标》2022,(10):71-75
<正>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专有使用权以注册登记的商业标识为准、以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禁止权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和非法销售侵权商品等。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专有使用权的范围,并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禁止权包括了专有使用权,并扩及类似商品、近似商标、销售行为和反向假冒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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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实践(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的定义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将二维平面商标进行立体化后的三维形态直接作为商品本身形状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也称平面商标立体化。有学者对该行为作如下定义:“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将本为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化,或将平面的图形表现在三维的商品上,即商标全部覆盖在商品上的使用。”[1]  相似文献   

10.
正当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事实上,避风港这把保护伞并未平息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1]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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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四)项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类商标侵权行为。同任何成文法一样,该条不可能穷尽列举其所要禁止的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该条第(五)项将立法时尚不能预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条文予以概括性的规定,此项即为所谓的兜底性条款。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正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以下简称《解释》)分别从不同的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诉前保全制度。当商标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将会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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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倡导发展绿色经济,二手产品市场的交易也愈发活跃。在二手产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产品翻新行为,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对于不同情形的产品翻新行为,法院会因具体情况给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对于产品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产品翻新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在明确其定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分别讨论各类产品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5.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2):51-59
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6.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0):20-25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17.
杨晖  马宁 《中华商标》2010,(7):44-46
2009年1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玖丽得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被告定牌加工并出口使用申达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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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被广为接受的商标侵权要件主要包括:存在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1],也就是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不管是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亦或者是其广告功能,其根本目的都是商标权利人为了利用加之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构建其联系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能够定位到其目标商品的作用。因此,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标准应当涵盖其是否有基于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和误导、混淆消费者使其错误的定位到了非商标权人的商品意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  相似文献   

19.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卫国 《中华商标》2003,(10):60-61
根据主流的一般侵权理论的四要件说,构成商标侵权须具备四个条件:当事人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过错。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试分析一下此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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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先生在《知识产权论》中指出,英国侵权法是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来才划分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领域保留“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与普通的侵权不同,对于商标侵权主观过错的研究,又是学术界较少关注的领域,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工作中,更疏于对该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而商标侵权问题又是横跨民事、行政、甚至包括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问题,在WTO的三个主要部分,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均与之紧密联系。同时,现实生活中,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主观标准,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实现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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