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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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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形式比较特别的信用证,它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中,对于中介和推广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其它信用证不可代替的作用,如何把握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和实质,有效地控制其押汇风险,是从事进出口的银行必须订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本拟就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贸易背景,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征的联系与区别以及银行在办理可转让信用证业务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会发生开证申请书与合同不符、存在不利于贸易顺利进行的条款、或存在对申请人不利的条款等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银行就要及时提示申请人予以修改或更正,以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开证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对信用证条款权利进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4.
杨慧琴 《新金融》2004,(8):36-37
一、操作要点 1、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注意的问题 UCP500第48条a款规定,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的被特别授权的银行有权办理信用证的转让。b款又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  相似文献   

5.
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的业务风险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各参与方所谓“可转让信用证”,UCP500第48条的定义是: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为中间商提供结算服务的转让信用证业务越来越多。现行国际惯例对于转让信用证规定甚少,而且更多地将重点关注在银行开出转让信用证这个环节身上。本文作者从转让业务中银行各方的角度出发,把自己我年实务经验的心得结合国内外各行操作习惯、技巧加以总结,和更多同行们探讨。  相似文献   

7.
姚念慈 《新金融》1995,(3):24-25
最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以《立场声明》第2、3、4号发表了它对信用证下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这些问题都涉及银行在国际业务中的实际操作。值得我们仔细探讨。 (一)关于“议付”(Negotiation)问题。negotiation源于票据法,它原来的含义是指票据权利的“流通转让”,并不涉及是否支付对价问题。英国票据法第31条:“如汇票从某人转让至另一个人,使受让人成为汇票之持票人者,即为汇票之流通。”美国流通票据法第20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流通转让是使受让人成为持票人的票据转让方式。”  相似文献   

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但在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风险分析》一(下简称《转让》)给同行一个很好的启示,也引发了笔对这类业务的思考。在此,笔愿和作一道,将一些心得和经验介绍给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方式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取。由于信用证结汇的要求,从结汇后到买方付款赎单前的这段时间中,提单为银行占有,那么此时银行是作为提单持有人还是作为质押权人的身份来持有提单呢?该问题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银行在信用证流转程序中持有提单时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法院审判中常见到这样的案例,  相似文献   

10.
李金泽 《新金融》2001,(10):31-32
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它指开证行允许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UCP500就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上则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制,尤其是有关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商)索偿的问题未有涉及,这给受益人和议付行维护其权益,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不便,本拟对议付行向受益人索偿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信用证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信用证的重要业务类型.本文通过一起受益人与银行间信用证付款纠纷案分析UCP600关于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和转让信用证法律关系等法律问题,讨论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12.
吴丽丽 《中国外汇》2013,(20):60-61
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客户,都应该了解“转让”一词对自身具体意味着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转让”是业务人员在叙做国际结算业务中常遇到的词,无论是在信用证单证业务还是在保函、保理业务中都会接触到。但是“转让”在不同类别的业务中则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对此“转让”中备方当事人应有清楚的认识。笔者将从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多个业务角度来阐述对转让的理解和认识,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转让信用证中的博弈 单证相符原则的核心在于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内容就是各当事人审核的标准。单据只有和与之对应的信用证条款相比对,当事人方可判断出是否相符交单的结论。但是存转让信用证下,基于商业秘密以及利润的考虑,转让前的信用证和转让后的信用证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这是博亦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国税局能止付信用证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止付信用证是我国银行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时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但不恰当的信用证止付不仅起不到保护申请人的作用,反而会给我国银行的对外形象造成很大损害。最近,笔就遇到一起案例,国税局和外管局联手对银行已承竞的信用证进行止付,结果给银行造成了经济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相似文献   

15.
VOEST发了货并将单据提交它在本地的银行以便向BOC提示,VOEST银行告知其单据中存在的—些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之处。VOEST相信这些不符点很小不足以构成拒付,便指示它的银行将单据寄给BOC“获得其认可(ON APPROVAL)”,也就是说,VOEST望BOC会要求JFTC放弃不符点。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外汇管理》2012,(22):54-55
汇票是跟单信用证的要素之一。由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既与票据法有关,又受信用证和UCP的制约,加之票据法并非单证人员所长,因此,业务人员普遍感到,汇票是信用证业务中法律关系最复杂、UCP规定最不明确、实务操作最难驾驭、处理过程疑惑最多的问题。就此,我们从汇票定义、信用证类型及常见不符点等问题入手,结合《UCP600解读与例证》、ICC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以及中国银行总行专家意见,对进口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做出以下解答。  相似文献   

17.
本文围绕船舶预付款保函,依次阐述了船舶预付款保函的定义,发生转让的原因,实践中的处理流程,又从法律的角度,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以信用证为例)关于款项让渡的法律观点,着重区分ASSIGN和TRANSFER在保函中的不同含义,由此引发出对融资银行和担保银行行为的深层次思考,最后提出担保银行在办理船舶保函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项下押汇是商业银行最常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它在给银行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文拟从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降低押汇业务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19.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到单,开证行应首先确定交单行的身份是否为转让行,做到合理谨慎地审单;同时也要高度重视非转让行的交单,避免直接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英文叫做transferablecredit。  相似文献   

20.
《中国外汇管理》2004,(7):46-47
最近,《信用证观察》期刊收到一位订阅客户的咨询,询问关于可转让的保兑备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程序。因为信用证开证行与转让行在此方面所持的观点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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