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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原称欧洲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即欧盟的最高管辖法院,负责审理针对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就欧共体商标事务提起的上诉案件。《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CTMR”)阐述的是欧共体商标受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实质上和《第2008/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TMD”)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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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4,(12)
正欧共体普通法院明确规定IP TRANSLATOR案判决前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应如何处理2 0 1 2年6月1 9日,欧共体法院曾在C-3 0 7/1 0号I P Translator案件的判决中,对使用尼斯分类表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进行明确。欧共体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2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2008/95/EC)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来指定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要"足够清晰准确地表示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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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5,(3):95-96
欧共体普通法院重申零售服务与其所零售的商品构成类似近日,欧共体普通法院在一起商标异议案件中重申零售服务与其所零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natur",指定使用在第24类的"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等商品上。异议人以申请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第20类上的商品以及第35类"与供应桌布相关的零售服务"上的三件由"natura"及其他图形和文字要素构成的共同体引证商标(图一至图三)存在混淆可能为由提起异议。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异议处支持了异议人在第24类"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商品上的异议请求,但核准了被异议商标在24类"桌布"商品上的注册。后异议人向上诉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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