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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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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志忠 《发展》2008,(4):76-77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优先承买权、优先承购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颇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古今中外均不乏此制。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  相似文献   

2.
龚波 《辽宁经济》2003,(3):34-34
《民法通则》颁布后,理论界对合伙财产性质的界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共有三种主张。 1.出资与积累两立说。认为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依当事人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归合伙人共有,但同时承认特殊标的物的合伙财产可以归个人所有。 2.统一共有说。认为合伙财产同各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划分开的,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的出资与积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相似文献   

3.
《中国集体经济》2004,(8):48-48
四、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十七)进一步明晰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城镇集体企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划清现有资产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和直属企业可以发起成立不同形式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联社资产的法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党中央和《物权法》这些指示和规定,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城镇集体经济在改革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面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改制和发展步履艰难,改革改制进程滞后,部分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出资人尚未到位,产权多元化结构进展缓慢;企业改制不规范,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集体资产经营监督不力,流失严重,  相似文献   

7.
<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究竟如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天津市工业系统集体企业的做法是,针对集体所有制的特点,积极推行股金合作制。采取的形式是,职工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金形式投放,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党中央和《物权法》这  相似文献   

9.
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发全社会的关注。2013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开了重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大幕。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上,职工热议最多的问题是:属于集体企业的资产或由集体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特别是土地和厂房),其价值变现后能够量化给每一位职工吗?要解答职工关心的类似一系列问题,需要应从根本上做好集体企业所有或占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  相似文献   

10.
<正>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指导、鼓励和支持下,我国许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制等财产组织经营形式,与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和个人资本等多元产权多样混合,改变了集体资本"共同共有"单一、封闭产权结构,成为集体资本"共同共有"与社员或员工个人资本"按份共有"为主的、集体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和非公资本参股的多元、开放产权结构,增强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11.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城镇集体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明而不清。理论上来讲,我国传统集体企业产权是明确的。从传统集体企业的形成来看,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最初是由参加城镇集体企业的成员在国家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和集体积累的增加,城镇集体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也逐渐增大,这些生产资料和资金,是各个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的集体财产。从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看,集体财产只能由各个企业的劳动群众支配和作用,用来为本企业的劳动群众谋福利,国家…  相似文献   

12.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联社是集体经济联合经济组织,其资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正>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联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们在推进集体企业改革,转变集体企业体制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强联社集体资产的维护、监督、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了联  相似文献   

14.
《上海集体经济》2007,(1):48-48,F0003
2006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此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最近,《物权法》草案三稿(简称草案)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该法是调整各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明确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16.
集体企业改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集体企业的特点: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一是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二是一个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  相似文献   

17.
一、产权与产权制度 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的所有权.产权是伴随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原始公社解体以后出现了私有财产,需要调整和处理私人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于是有了关于产权的约定.在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买卖双方都必须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权利是平等的,从而双方根据各自的所有权,各自支配自己的东西,通过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他人的商品.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财产的各种权利集中于同一主体,产权同时又是拥有财产主体的一种行为权利.  相似文献   

18.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一、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前提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时,得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主要有(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法律特别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虽然有了银大的发展,但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集体企业的概念无明显的规定,在区分集体企业和非集体企业时造成困难和混乱;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集体财产屡被平调、侵犯;集体企业的特点和民主管理原则被忽视,在管理上照搬国营企业管理模式;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无明确的规定,自主权受到多方的干扰和侵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陷入困境,阻碍了城镇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制订一部行政法规来解决。多年来,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学术团体,以及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强烈呼呈,迫切希望制订一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规。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加快集体经济立法的议案。在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把城镇集体企业的立法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等单位联合组织了起草小组,从1989年4月开始,着手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草拟工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和完善,于1991年6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9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0条,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遵循的原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对内对外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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