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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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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西西 《金卡工程》2010,14(11):141-141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资人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不具有实际利益。但在可能未发生破产原因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对企业可能还具有利益。在重整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本文将对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明确现行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和限制,以及这些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付兴丽 《金卡工程》2008,12(12):44-44
本文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规定评析,明确优点指出不足,以期促进破产法律发展.  相似文献   

3.
重整是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预防性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海外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企业重整设计了良好的"游戏规则"。但游戏规则的落实需要配套的会计规范,本文拟就重整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4.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第二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具有全面审查权。美国的制度对我国《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制定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经历启示我们,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尤其应当关注和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走实施。  相似文献   

5.
2007年6月1日,历经12年酝酿与修编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正式施行。有关专家表示,新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标志性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  相似文献   

6.
《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周振宇 《金卡工程》2010,14(9):138-138
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起源、概念、影响、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争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相似文献   

8.
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因其操作便利,简单灵活,执行成本低,效果好,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执行方式之一。本文针对我国当前执行和解制度的一些缺陷,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提出修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使这种既能化解矛盾又能保持和谐的和解的方式更加规范并趋于合理。  相似文献   

9.
董志武 《金卡工程》2010,14(1):107-107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和解,但近年来主张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案外和解。本文尝试在这一背景下,从概念出发,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对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张思明 《财政监督》2006,(10):58-59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或新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或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在引入重整制度的同时缺乏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充分关注,未能细致考量上市公司的重整程序不同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故实施效果不佳。为降低制度成本,实务界进行了有益探索,中国特色的府院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因此而生。但作为破产法治发展中的过渡性安排,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府院联动”存在失衡问题,最终反噬重整制度之基。必须超越既往,坚守重整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继续通过制度改革进行失衡矫正,加强常态化的配套制度供给,以期做好上市公司重整工作。  相似文献   

12.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构建预重整制度是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债务重组的缺陷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已经被提上议程。构建预重整制度既必要,又可行。就必要性而言,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债务重组已无法满足我国实际需要;就可行性而言,域外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各地法院对预重整也有成功的实践。但是,域外经验和国内实践均存在不足,基于此,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我国实际,为构建预重整制度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新《企业破产法》与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企业破产法》在开始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极其敏感,也因为即便要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从立法技术上如何来实现也面临许多困难。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破产的内容。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该法附则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就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5.
2006年8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执行。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等许多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本文对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解读。  相似文献   

16.
刘慧玲 《金卡工程》2009,13(1):48-49
按照国际经验和目前国际组织的倡议,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商业银行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该法完善了银行破产申请人制度,确立了破产标准,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调整了破产清偿顺序,这些规定对商业银行破产的适用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破产与金融业息息相关。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债权、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在对金融机构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和金融业运行带来了挑战和压力。因此,提出金融业应对《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对策和建议是有积极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19.
针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面临的监管资源短缺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本文探讨了在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在重点介绍美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最后指出了我国正式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   

20.
马翠 《中国外资》2011,(24):120-120
在案件激增、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为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最后对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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