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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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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需调整的因素很多。下面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及其调整方法浅述如下:一、坏账准备的计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要求除了要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还要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低于5%的要说明原因。而按照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应按照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扣除关联方交易余额的5‰差额计提,其计提额准予税前列支。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超过税法规定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在实际调整时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操作:一是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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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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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或准备 ,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列支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整。现就两者差异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一、两者之间的差异(一 )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 ,对应收款项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 ,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计提坏账准备。《扣除办法》遵循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扣除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其金额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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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例1]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同,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乙公司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资料如下:第一年年末为420万元;该公司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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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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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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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购买企业时确认的商誉,按照确认时原价减去其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进行后续计量,不计提摊销或折耗,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不认可企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导致的损失在税前扣除,而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商誉的价值则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资产负债表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商誉的列示的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差异。在新准则下。这种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文将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产生的商誉的后续计量,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议题。论述商誉的确认、计量及与商誉相关的所得税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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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若某项资产由于某些因素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对它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反,当以前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又导致其价值恢复而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样也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实际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政策特别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所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相关损失时的依据不同,导致企业一定时期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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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航 《财会研究(甘肃)》2004,(9):34-35
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对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法准予确认,并按实际发生额做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我国“三角债”等问题还相当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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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是2000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税法遵循的是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二者在计提坏账准备方面的规定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同。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计提的比例由企业确定;税法规定按5‰计提。二是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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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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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税主体为国税局。2010年6月,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检查时,在该公司计提但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72万元是否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上,征纳双方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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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但按国税发[2003]45号及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超过应收款项的0.5%,对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或核销坏账时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笔者根据审核某工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例解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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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1.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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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人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变化而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计人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构成了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