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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陆续印发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系列政策,对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新的政府融资模式及债务管理要求也对疏导和化解政府存量债务风险提出了挑战。本文从当前内蒙古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分析出发,就财政新规背景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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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8月预算法修正案通过,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二者勾勒出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修订的《预算法》和《意见》在举债主体、运作模式、存量债务处理、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债务运作模式、防范道德风险等诸多方面均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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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适度举债搞建设,对于缓解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显然不是意味着债务归零,而是建立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举债规模与结构。对于地方债务风险的化解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未来地方债务增量的事前风险控制,二是对现有地方债务存量的顺利偿还。目前对于现有债务存量的风险评价和未来地方债务增量的风险控制机制的探讨较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出台,就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基本框架和总体思路,对于今后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合理利用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债务增量的事前、事中控制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的同时,仍然面对着巨大的存量债务如何化解的难题,或者至少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认真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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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体现了新的《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精神,为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快形成“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利用政府性债务,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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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步实现了信用领域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划清,企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沉疴已久的地方债务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1 0月2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对融资平台债务存量作了全面规范,将发债权利上收至省级政府,并对存量城投债划定了退出时限。"国务院43号文如果严格实施,将深刻改变地方政府的举债体制。其基本原则就是,企业举债向政府举债转变,低级别政府举债向高级别政府举债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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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2014,(19):20-21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四是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债权人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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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地方下达了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存量债务额度。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置换形式是到期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进行对接。本质上,这一举措延续了一贯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思路,即严控新增债务,逐步化解存量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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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国家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提出一系列稳定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4万亿投资刺激,在此前后,以重庆八大投为标志的全国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成立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目的是融资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为防范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下发了多个文件,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并提出“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9月26日,在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第三条第(六)部分中再一次强
调了要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在此阶段,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国家发改委也出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至今陆续推出了近两万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相似文献
调了要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在此阶段,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国家发改委也出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至今陆续推出了近两万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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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又掀起了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的热烈讨论。本文基于地方融资平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深入挖掘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有序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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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发改委正在重新调整审核新规"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的城投债审核规则的核心将放在降低政府担保的色彩上。难道这出历时20多年、轰轰烈烈牵动全国上下的城投大戏就要收场了?信号始于今年9月。随着监管部门对企业债问题的连续关注,10月中旬,发改委突然暂停企业债审批,同时对地方发改委和相关券商下发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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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疾速扩张,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比2008年和2009年的债务余额分别上涨23.48%和61.29%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被视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推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程的重要一环。近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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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缺口不断扩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如期兑付问题日益突显。因此,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迫在眉睫。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首个专门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的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PPP模式。因此,如何改变平台贷款的传统融资方式,使用PPP模式融资,逐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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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称“43号文”)对外公布,中央政府全面明确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的融资主体仅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措,同时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切实做到谁借谁还。43号文意味着新一届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政策框架和纲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