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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同事沙小姐最近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一套位于小区东边的商品房.但事后得知该小区改变了原规划,将开辟一条四车道的马路,我同事签约的商品房紧靠着未来的大马路,间隔不过4米,而开发商又不让退房.请问马律师,遇到此种情况我的同事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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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萍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2-12
物价部门向消费者提醒,一些房产开发商售楼时采取隐蔽手段,在公开售价之外,收取“五大黑钱”;——销售面积搞“猫腻”一些开发商通过在商品房及附房面积上做手脚,特别是附房如阁楼、车库等,消费者一开始往往没注意,不法开发商便利用这可乘之机,通过变相提高商品房面积和销售价格,谋取不义之财。——多收代收代缴费代收代缴费是开发商上缴政府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销售商品房时,就等额向购房者收取。而有的开发商通过各种理由,多收部分费用,让消费者吃亏。——改变小区规划开发商为降低开发成本,私自改变小区规划,减少绿化面积和配套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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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王先生在日报上看到了 xx 花园的广告,觉得比较符合自己的需求,就到售楼处了解楼盘情况。王先生在听完售楼人员介绍,看了房屋模型后,觉得比较满意,于是在2001年买下了该花园4号楼的一套商品房。但是到了快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和另外12位买了4号楼房屋的业主却一起将该花园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每位购房者损失2万元,原因就是4号楼建成后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和模型里描述的情况产生了差距。当时的广告里说楼盘房前屋后有绿地,从模型上看,4号楼屋前地面上也绿草葱葱;按模型比例测量,4号楼与屋前的物业楼间距应为13.90米。但2003年6月,新建成的物业楼(共三层)与4号楼的实际间距只有9.10米,且4号楼屋前几乎没有绿化。业主们认为建造的物业楼跟广告和模型差距较大,严重妨碍了房屋通风采光。但房地产公司反驳说,售楼广告和商品房模型均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要约邀请,所以自己不需要对其中所述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屋模型属于要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模型与房屋实际情况之间差距较大,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先生等每人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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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杈是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自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后,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用权人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并由土地使用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拍卖、协议的方式取得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杈。开发商与政府笠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开发商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诘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土地证,标志着土地使用杈已经由出让方转让给了受让方,受让方开发商成为土地使用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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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2004年,杨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入时,每平方米为3500元。2006年4月,房屋交付使用,因该商品房在开发时,开发商超规划建设,因此,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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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成都市金牛乡,郫县犀浦镇,规划用地范围北至羊西线南侧规划道路中线,东至土龙路东侧规划道路中线.西接规划25米道路中线,南以摸底河河道中线为界,规划面积约132、42公顷,是目前成都市推出的一宗面积最大、成交总额最多的地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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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住房供应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品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
目前各地高档商品房的供应量过大,而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中、低档商品房供应量明显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片面追求高利润。由于开发高档商品房的利润远高于中低档商品房的开发,因此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各地开发商纷纷放弃中低档商品房,转向高档商品房,以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外,随着开发商数量的大幅增加,房地产行业出现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开发商为了拿到开发用地,在土地拍卖、挂牌时,相互竞价,使各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不断创出“天价”。拿到“天价”土地的开发商,为了确保企业预期的利润,只能开发高档商品房,导致高档商品房数量越来越多,而利薄的中低档商品房没有人愿意开发,市场供应量大幅下降,商品房供应结构因此出现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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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乙开发商竞得该宗用地后,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对原有城市规划进行了调整,该宗地中1500平方米的小区绿地被调整为市政广场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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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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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往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制度商品化,我局对两个小区9栋5.36万平方米抽样的商品房价格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影响我市房价的因素主要有:一、直接因素(一)成本价格缺乏约束机制调查中发现:商品房成本核算不规范,成本归集及费用摊销缺乏有效约束,利润和费用不能配比。如:对某小区抽样面积1.57万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调查发现,该商品房成本核算中重复计提大市政费和四源费752万元,错提生活服务配套费234.86万元,虚增成本986.86万元,每平方米虚增成本630元。对另一小区抽样面积3.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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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认定应由规划、房管部门分工负责 对于业主共有房屋范围的界定,《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做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由谁认定以及认定的程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让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多数购房人相对外行等信息不对称,借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公约等形式,将一些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写在自己名下,在卖房之初就让业主签字;甚至不通过约定,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直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规划、房管部门应各负其责。“房屋用途”由规划部门在前期规划环节中确定,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给房屋贴上用途“条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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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2004,(8)
单身公寓变成了商住楼,能告房产商欺诈吗?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单身公寓,当时我以为该商品房性质为住宅。后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地产管理局却告诉我该房性质为商住楼。请问单身公寓在法律上属何种性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律师回函:单身公寓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质界定,它其实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对某种商住两用楼的商业称谓。从法律的角度讲,不能称其为住宅。即使合同中记载了商品房的用途为单身公寓,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商品房是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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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时与部分业主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0年9月30日。该商品房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了由开发商、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从2000年9月30日开始,将售出的商品房陆续交付业主,其中部分商品房直至2005年7月后才售出并交付给业主。 相似文献